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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迟明(化名)
被告:沈阳市一家省级医院
**事由:今年22岁的迟明,在5年前是个身高一米八,体重140多斤的英俊少年,因为一次医疗**,如今他的体重只剩下90多斤。
1998年12月15日,迟明吃过晚饭不久,突然感到腹痛恶心、头冒虚汗,父母见状急忙叫车把他送到沈阳当地一家省级医院急诊科。当晚8时多,医护人员为他做腹部透视未见明显异常,但尿淀粉酶偏高,医护人员按胰腺炎进行了处理。次日凌晨4时20分,经CT检查诊断为急性胃扩张,医护人员又为其进行了胃肠减压处理,但这一切都没有使他的病情减缓,2个小时后,迟明的胃破裂,但当时医院和迟明本人都不知晓。上午8时左右,医院才确诊迟明胃破裂。中午12时20分,医护人员开始对他进行抢救,对胃部施行修补术,胃部分切除。迟明家为此支付了3万多元医疗费,迟明本人在家休学一年。迟明的父母认为导致儿子胃破裂、备受病痛之苦的根本原因是医院抢救不及时,误诊误治造成的。为此,他们多次找医院[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均遭拒绝。
这起医疗**经过沈河区、沈阳市、辽宁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区、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而辽宁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却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面对莫衷一是的鉴定结论,迟明及其父母向沈河区人民**提**讼,期间迟明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技术处鉴定为腹部伤残程度10级.
判决结果:一审**认为,迟明就诊过程中发生胃破裂并致10级伤残的事实存在,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在胃肠减压未达到效果的情况下没有进行相应处置,负有一定的过错;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一度自行脱离医患关系,也负有一定的过错。一审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迟明总计4万多元,案件诉讼费11710元由迟明负担10410元。迟明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在审理这起争议较大的医疗**案时,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认定证据方法。医院举证:护士交接班报告证明迟明曾离开医院;急诊病志证明医院对迟明的有效治疗挽救了其生命;对中华医学会专家做的询问笔录证明胃破裂是胃扩张发展造成的;《黄家驷外科学》一书有关内容证明胃破裂死亡率高;以及辽宁省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等。
沈阳市中级人民**合议庭最终认为,一、护士交接班报告中记录迟明入院后第二天早7时走了,明显不合常理,迟明入院后病情依次加重,在诊治过程中从未离开医院半步。医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护士交接班报告不能予以采信,故不能认定患者曾脱离医患关系;二、从急诊病志上看,迟明早6时20分胃破裂,到8时许明确诊断,12时20分才开始手术,从诊断为胃破裂到手术经过了4个小时,抢救时间明显延误;三、**不采用辽宁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理由是沈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故采信该鉴定结论;四、迟明入院前并无心脏病史,胃破裂后才出现心脏异常,因此并不排除胃破裂与心脏病的因果关系,对此诱发疾病医院应一次性予以适当赔偿。
沈阳市中级人民**终审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迟明医疗费30859元,伙食补助费1620元,护理费382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1340元,交通费42元,残疾赔偿金7000元,补课费1000元,诱发心脏病治疗费1500元。至于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22881元,由医院负担2万元,迟明负担28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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