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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办? 谢谢 属于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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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9-5-27 1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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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一个朋友在急诊科上班,上个月晚上来了一个手背刀砍伤病人,予以双氧水,碘伏,盐水反复冲洗后,清创缝合,后患者由于被别人砍伤,要求住院,予以收住我院骨科,由于周末,骨科医生予以输液,破伤风注射,未予换药,次日下午患者主诉手背疼痛,打开辅料看到发生了气性坏疽,予以切开引流,扩大创面,植皮后,患者两周后出院,现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款,问大家看看责任到底属于谁?   他该怎么办?谢谢

[ 本帖最后由 sun0505 于 2009-5-27 10:30 编辑 ]
2# 沙发
发表于 2009-5-27 12:43 | 只看该作者
就看是不是在清创后对病人谈到这个可能,对于病人病情发展与转归,对病人的谈话是至关重要的.
3# 板凳
发表于 2009-5-27 13:17 | 只看该作者
不属于医疗事故!
4
发表于 2009-5-27 16:16 | 只看该作者
过错是肯定有了
5
发表于 2009-5-27 20:42 | 只看该作者
无过错:handshake 正常的并发症,但应该在处理前告知病人.
6
发表于 2009-5-27 21:2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见仁见智  不过你首先要做的是 把材料健全 并要注意做到符合你的身份和适合现在病情发生的顺序病况 病历千万不能高大全  你什么都预料到了 怎么不处理???
7
发表于 2009-5-27 22:19 | 只看该作者
正常并发症
8
发表于 2009-6-1 14:4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大家的帮助    门诊病历上就简单写了清创缝合四个字   因为用的双氧水不多 也没有开     这可怎么办呀
9
发表于 2009-6-1 14:52 | 只看该作者
并发症,不算过错
10
发表于 2009-6-1 22:02 | 只看该作者
清创缝合四个字足够了,它包括的内容在课本上有好几页.
11
发表于 2009-6-2 11:38 | 只看该作者
肯定有过错,不过不在你的朋友,在骨科!没有及时换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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