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主题
论坛首页 推荐主题 主题专辑 爱医培训 爱医杂志 签约作者 荣誉勋章 排行榜 我的主页
查看: 2534|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流行病学] 国人放射防护意识有待提高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一对荷兰夫妇和医院较起了真。原因很简单:既然大夫明知道射线对身体有害,为什么检查时不给患者穿戴防护设备?更让他们理直气壮的是,我国早在多年前就有了规定,卫计委也专门发文严格要求,但许多医疗机构执行得并不理想。   
有资料显示,受检者可能受到的伤害是:诱发癌症、遗传性疾病、婴幼儿智力下降等。
荷兰夫妇看病,遭遇防护空白!
在北京某高校学习汉语的荷兰籍夫妇邱正和易笛(均为中文化名),是一对恩爱的小夫妻。不久前,易笛在上课时忽然感觉胸闷,并且有些轻微的咳嗽。上完课后,她和丈夫一起到北京一家医院看病。按照大夫的建议,邱正带着夫人到放射科进行检查。  
等所有人都检查过后,易笛独自一人走进了机房,但她没有直接走到胸透检查的仪器后面,而是透过机房玻璃向大夫指自己的脖子、眼睛和下身。
医生打开房门问她还有什么要求,易笛对医生说,做放射性检查应该对受检者的甲状腺、眼睛和性腺做好防护。但医生告诉她:“医院没有专门给受检者准备防护器具,受检者接触一两次不会有危害……”
易笛对医生的答复无法接受,最后只得婉转地拒绝了这次检查。
谁知接下来的遭遇更让夫妇俩哭笑不得——他们一连去了四家医院,没有一家给患者做检查时有防护措施。
邱正说,在他们国家做类似的检查也没有防护设备,以前他也不知道做这样的检查还要有防护。之所以较这个真,是因为他看到了相关知识,并且发现中国[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对放射防护有相关规定,才对医院的做法提出“[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的。
避免射线伤害,国家多次发文。
邱正所说的“规定”,指的是我国卫计委200213日发布的《国家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其中明确规定:“(用放射射线)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临近照野(近似于照射范围,记者注)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儿童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卫计委在《医用X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要求》中还明确规定,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应当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人体敏感部位和组织(如性腺、甲状腺、乳腺等)更应采取适当屏蔽保护。而早在1989年,我国就以文件的形式对X线用于治疗、诊断的医疗应用做出过明确规定。2005年卫计委又就此问题发文,重申了放射检查过程中的防护要求。
X线是一种人眼看不见并感觉不到的射线,用其做检查时,会引起人体生物大分子及水分子的电离和激发反应,对人体产生伤害。
卫计委态度,患者有权主动要求防护。
卫计委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也曾就此问题接受过搜狐记者的采访。
毛群安表示,对射线防护问题疏忽大意的不仅仅是患者,还有许多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
卫计委就这个问题先后***的一系列严格规定,是从患者和医护人员两方面考虑,力争在政策和规定上减少射线对人体的危害。
事实上,多年前我国放射检查设备确实比较落后,有可能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尽管目前许多大医院的放射检查设备科技含量较高,设备本身的安全系数大大提升,但没有专家证明,先进设备可以完全屏蔽掉不必要的射线伤害。所以防护问题不能有丝毫松懈。
广大患者应该提高防护意识,主动索取防护设备,并且对医疗机构的防护要求,给予理解和积极配合。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计委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应该做好这个问题的监管工作。
2# 沙发
发表于 2014-12-27 13:02 | 只看该作者
确实需要提高。
a****1 该用户已被删除
3# 板凳
发表于 2014-12-27 13:24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4
发表于 2014-12-29 10:21 | 只看该作者
是的,宣传很好,我们的确防护意识不够,多谢你!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关于我们|隐私保护|版权保护|小黑屋|爱爱医 ( 粤ICP备2023094852号 )

GMT+8, 2026-6-24 10:24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