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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新生儿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要求尸解尸体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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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6 13: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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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春市黄群英于8月11日在阳春市人民医院剖腹产下一女婴,但第二天抢救无效死亡,夫妻俩对女婴的死因有异议,于8月13日上午向医院提出尸检要求,并与医院签署了《尸体解剖同意书》。然而,刚签完《同意书》不久,医院就通知两人,女婴尸体失踪。目前公An机关已介入调查。
  由于夫妇俩对女婴死因有异议,医院方面表示,黄群英在8月10日入院,因羊水过多于8月11日进行剖腹产,而女婴出世后出现皮肤颜色黑、肌力差等症状,于8月12日凌晨3:50抢救无效死亡。而主要死因考虑先天性畸形:先天性膈疝、先天性心脏病、肺发育不良等可能性大。医院对此也感到遗憾,如果女婴尸体不失踪的话,解剖后就很容易弄清死因了。
  并且医院认为女婴死亡后,家属如对死因存有疑问要求尸检,应立即与医院签订《尸体解剖同意书》,但家属当时并没听医院的忠告,而是拖了两天才与医院签字,这样才出现意外。签完后,医院有关人员到太平间找尸体,发现尸体不见了。于是医院查问太平间工作人员,他们说婴儿死亡后,家属给了150元钱他们作为处理尸体费用,因此他们于12日凌晨6点钟处理了尸体。**因此而起,家属之后数次到医院[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据了解,女婴尸体移入太平间前,女婴家属确曾将150元塞给了太平间工作人员。而女婴父亲张运锋表示,按照当地的习惯性做法,尸体移入太平间前都要送一个红包给太平间的工作人员,以求工作人员善待尸体,并没有说怎样处理尸体。
  医院则向记者表示,当时是家属要求太平间工作人员处理尸体的,他们还有当时的录像资料。不过,医院最终也未向记者提供这份录像资料。
  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王思鲁律师认为,张先生的妻子在医院生产,其初生女儿在医院就诊,张先生夫妇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此时,停放保管女婴尸体是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定附随义务,不因医疗义务的履行而终止。但女婴的尸体却在张先生夫妇要求尸检的当天失踪,无论是尸体遗失或者被火化,院方都具有过错。
  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薛映界律师则表示,要弄清婴儿死因,最常见的方法是进行尸检。现在,尸体失踪,进行尸检已不可能。按照最高**的有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婴儿死因无法查明,医院就很难证明其行为与婴儿死亡结果之前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该推定医院的行为与婴儿死亡结果之前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
  总之是医患双方都有自己的看法,而处理该案的阳春市红旗派出所表示,目前该案还在侦查中,希望家属能与医院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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