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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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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5-9-29 13: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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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构成非法行医罪

B.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构成医疗事故罪

D.不构成犯罪

这是今年的一道资师资格题,答案是D,但对为什么选D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是:认为其有医师***就不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所以不构成犯罪。
一种是:认为他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因情节不严重所以不构成犯罪。

欢迎讨论并引用出处。:)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沙发
发表于 2005-9-29 14:52 |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已经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行医(一是指无行医资格行医,二是指虽有行医资格但是超出了法定的执业范围或地点)。但是由于没有造成一定的危害,情节并不严重,还不能构成犯罪,所以选择答案D。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领土完整和安全,**、颠覆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专政的政权和推翻**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dited by lsg111 on 2005-9-29 at 02:54 PM
3# 板凳
发表于 2005-9-29 14:53 | 只看该作者
不构成犯罪但是违法行为。。其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是损害结果未到法律规定。
其行为可以依据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条例给予甲行政处罚。。
同时给予乙的诊所及乙行政处罚。。这里是针对不同的处罚对象而不是一事二罚。。

    1、 而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构成犯罪。。
    2、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
    3、情节严重是此罪的必要条件,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此罪。。
    其实是出题老师在告诉大家:一定要考执业医师呀。。。顶多是违法。。否则。。。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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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5-9-29 14:57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就比我先发1分钟呀。。。
5
发表于 2005-9-29 16:14 | 只看该作者
风景桥啊~还是没明白你的立场!想知道你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指那种人?是不是有了***的就不算呢?且不考虑注册证和注册类别呢!
6
发表于 2005-9-29 17:31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想知道   风景桥   的高见。
7
发表于 2005-9-30 10:28 | 只看该作者
我也说两句:“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的这种行为显然属于非法行医,有资格的人应是一是有执业医师***书,二是有执业注册(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三是所从事的专业应于所注册的专业相一致。三者缺一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题目的意思可能是要说明一个问题:因情节不严重所以不构成犯罪。
甲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已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和计生条例,可以暂停执业和经济处罚。
8
发表于 2005-9-30 11:15 | 只看该作者
哈哈哈哈。。我不敢说的过细否则有班门弄斧的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 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 用本法。
    综上所述,甲既然是“医师”其必要条件必然是即取得执业资格同时又依法注册的。。否则,构成非法行医罪。
9
发表于 2005-9-30 14:17 |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感觉  风景桥   和  临海观涛   分析的很不错。

       如果就题而言,我觉得行医资格的问题还是次要的,因为在本题中,不论甲医师是否取得了行医资格,其情节严重程度还都不以造成犯罪。但是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是脱不了了。
10
发表于 2005-10-8 12:51 | 只看该作者
说点实际的:关键是计生部门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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