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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多次孕检未查出胎儿畸形-有些时候小心也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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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3-6-25 17: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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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彩虹 于 2013-6-25 20:35 编辑

怀孕两个月后,泰安的石某先后6次在当地一家医院做胎儿B超、四维彩超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而婴儿出生后右手发育畸形。近日,泰安市泰山区**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某医院赔偿原告石某夫妻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09年2月,石某怀孕,4月至10月在某医院多次做胎儿B超、四维彩超检查及胎儿的各项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未显示胎儿异常。后来石某生育一男婴,医院在对婴儿做各方面检查时,发现婴儿右手发育畸形。看到这一结果,石某夫妻认为医院存有严重过错,导致了肢体残缺的婴儿出生,同时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于是连同孩子一**至泰安市泰山区**,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0余万元。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是:孕妇石某在医院B超检查期间,医方存在未尽相关注意义务之过错,过错与其损害后果(缺陷儿生出)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医方能够注意仔细地进行观察,是可以发现胎儿右手发育畸形的。

  **审理认为,在石某与医院发生法律关系时,其子尚未出生,只是母体中的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亦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子残疾原因是先天性残疾,医院对石某所做的医疗行为与其子的残疾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对其子本人身体不构成侵权。

  **同时认为,石某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和保健,双方建立医患关系。医院作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机构,在对石某进行B超检查期间存在未尽相关注意义务的过错,以致没能发现胎儿右手发育畸形。鉴于B超检查发现胎儿掌骨和指骨有一定难度,医院的医疗缺陷行为与石某产下缺陷儿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侵犯了原告石某夫妻的优生优育选择权。

  近日,泰山区**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石某夫妻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2205.38元,驳回石某之子的**。

2# 沙发
发表于 2013-6-26 08:02 | 只看该作者
医疗风险啊
小心小心在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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