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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县以下单位 比如卫生院的 学分不分类 够每年25就可以。
参看这个
石家庄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第四条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学分分类要求如下:
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分。
三、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四、其他
产假人员
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核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并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二、省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核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对持有电子信息卡的学员使用电子信息卡登记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记录,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
四、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并全市通报,1-3年停办***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处罚。
第六条学分登记和考核
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应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到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已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可通过管理系统审查记录,并将管理系统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电子档案打印存档。
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须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认定学分完成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每年5月之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及登记情况的审验工作。市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安排。验证部门根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查完成情况,完成规定学分要求的,在证书的验证登记栏中加盖“完成”***,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验证部门公章。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达标的判定标准
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分。
三、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2、乡村、社区医生(护士)应按照《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在乡村、社区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中级以上卫生专业人员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3、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限内和执业周期内各年度要连续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不得间断。
4、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学分12学分(不区别I类、Ⅱ类学分)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与职称晋升相结合。
1、中、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修完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取得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学分,是申报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之一。
2、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修完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取得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学分,是申报师级或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之一。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河北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河北省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是申报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之一。
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结合。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应作为单位中级以上
(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2、各单位对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期内未取得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者,在专业技术职务续聘中可以不聘或缓聘。
第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与执业再注册相结合。
1、办理护士执业再注册时必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有关学分证明。
2、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手续中,必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及《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继续医学教育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各单位对各级卫生专业技术聘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达标,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
第十八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年度业务技术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或不达标。
2、所在单位不得为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所在单位不得对其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4、所在单位在科研立项、评定学科带头人等方面不予考虑。
5、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根具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责令待岗培训;与有关部门协商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缓再注册或不予再注册,不予变更注册,注销执业注册。
第十九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要求的,所在单位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年度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不得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科研立项、评定学科带头人、外出进修、外出学术交流、项目评奖、个人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同等条件下不予考虑。
3、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根具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责令待岗培训;与有关部门协商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缓再注册或不予再注册,不予变更注册,注销执业注册。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卫生局设置审批的职工医院、民办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卫生局管理。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年度考核时必须审核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限内和执业周期内相关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加强外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
1、有我省市以外单位主办的国家和省级医学教育项目拟在我市举办者,需由承办单位向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经认可后方可举办,未经备案的项目一律不认可。
2、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刊授),须在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才能授予Ⅱ类学分,未经备案的项目一律不认可。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在申报或主办***、省级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均须通过所在县(市)区卫生局归口管理,申报时序签署县(市)区卫生局意见,然后领取学分证。
第二十三条对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中医称号的人员、石家庄市名誉院长和副院长及医学知名专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落实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与职称晋升技术职务聘任和职业在注册结合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本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自报到之日起,纳入本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范畴。
第二十六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更换工作单位时,原工作单位应免费移交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及提供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相关证明。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和修订,以往条款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果差的是可以补的 具体为当地有关部门。
参考这个
补办学分通知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日期:2012-3-12 14:56:58 点击次数:577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针对外地来马从业医护人员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情况较普遍的现状,我局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未完成往年培训任务的医护人员,进行补培训工作。
此次培训主要采取网络远程教育的形式,参训人员可直接登陆好医生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进行培训。根据卫计委、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需完成20学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在县、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需完成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得低于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将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通过补培训取得的学分是对既往不足学分的补充,不得冲抵2012年及今后年度应学学分。
此次补培训为一次性培训,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补缺补差工作顺利完成。
请将需要补办学分人员名单于3月25日之前报至卫生局医政股。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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