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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昆明:这八种“医*闹”行为可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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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3 16: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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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弥勒 于 2010-10-13 16:38 编辑







昨日,由昆明市公An局和昆明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处置“医*闹”事件最新工作方案***。其中明确,在发生“医*闹”事件时,公An机关可以按刑事案件来处理,并可追究八种“医*闹”行为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由医疗**引起的“医*闹”事件,当出现八种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辖区公An机关要及时、有效地依法处置,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冥纸、摆花圈、贴标语、发**的;
  2、已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侮辱、威胁、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的;
  4、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严重干扰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
  5、拒不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并超过规定时限,陈尸要挟医疗机构,经劝说无效的;
  6、抢夺医疗文书及与医患**相关的证据(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7、涉及有社会恶势力或职业“医*闹”插手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8、其他涉嫌人身、财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 沙发
发表于 2010-10-13 17:08 | 只看该作者
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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