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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资讯]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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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0-6-24 15: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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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实施。昨天,记者分别走访了本市部分医院负责人,就《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条款进行了解读。

禁做不必要的检查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上海市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党委书记朱慧蓉教授解读: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这就是“不必要检查”,属医疗损害侵权。

医院有了紧急救治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邬惊雷教授解读: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孕妇李丽云难产,生命垂危,其丈夫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3个小时后孕妇死亡。《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院有了紧急救治权。

实习生观摩须经病人同意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院长郑兴东教授解读:目前很多医疗**出自病人隐私泄露问题,特别是个别医院出现的妇科检查被实习生观摩、未婚女做人流手术遭实习生集体观摩等案例,令病人非常愤怒,甚至告上法庭。而按照《侵权责任法》,如果需要组织观摩,应首先征得病人同意。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肖泽萍教授解读: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写进法律,此前虽然最高**已有《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其效力不及法律。

作者:朱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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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沙发
发表于 2010-6-27 10:08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医院也进行了医师侵权责任培训和考试,我通俗的总结一下:第一,不要怕麻烦,不要怕患者说你吓唬人,要尽可能的多告知,然后必须签字!第二,能检查的,都检查,到最后好有依据!别人说你乱检查,但咱都有需要检查的原因!第三,所有书写的病历,报告都不能涂改!四句话:因果,违规,损伤,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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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板凳
发表于 2010-6-27 23:38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有多少人会同意别人集体观摩?
4
发表于 2010-6-30 20:59 |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0-7-3 12:02 | 只看该作者
比原来的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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