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D950111
阅读权限50
专业分
贡献分
爱医币
鲜花
注册时间2009-5-25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7月1日起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实施。昨天,记者分别走访了本市部分医院负责人,就《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条款进行了解读。
禁做不必要的检查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上海市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党委书记朱慧蓉教授解读: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这就是“不必要检查”,属医疗损害侵权。
医院有了紧急救治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邬惊雷教授解读: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孕妇李丽云难产,生命垂危,其丈夫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3个小时后孕妇死亡。《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院有了紧急救治权。
实习生观摩须经病人同意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院长郑兴东教授解读:目前很多医疗**出自病人隐私泄露问题,特别是个别医院出现的妇科检查被实习生观摩、未婚女做人流手术遭实习生集体观摩等案例,令病人非常愤怒,甚至告上法庭。而按照《侵权责任法》,如果需要组织观摩,应首先征得病人同意。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肖泽萍教授解读: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写进法律,此前虽然最高**已有《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其效力不及法律。
作者:朱国荣 |
1
展开
喜欢他/她就送朵鲜花吧,赠人玫瑰,手有余香!鲜花排行
收到1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