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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例**,肇事方状告医院过度治疗而拒绝赔付。闭合性骨盆骨折医嘱的内容中有长达56天的两种理疗,总费用达6000元。而没有理疗科的会诊记录和医嘱。骨科医生振振有词:我就有开理疗的权力,没有必要会诊决定。
请问:骨科医生可以自己决定理疗吗?有没有超范围职业?如果病程没有记录算不算过度治疗?
我想这是一个很多医院都存在的问题,因为过度治疗的费用可能要医生自己买单。延伸开来,如果我们胸外科医生遇到类似的问题(胸部外伤或手术后等情况),可以为病人直接开什么“神灯、超短波、红外线”的理疗医嘱吗?
[ 本帖最后由 hxbdeaayw 于 2008-11-23 01:36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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