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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广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报考和主治医师报考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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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22: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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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报考和主治医师报考本科毕业都是第四年,导致主治医师只能第五年考,问题:1、为什么没有很好解决时间的冲突?2、广东和全国其他省份都不用考规范化了,为什么广西还那么落后?
2# 沙发
发表于 2016-12-4 20:41 | 只看该作者
全国其他省份都不用考规范化了??//谁说的


福建的我省出[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发布时间:2015-09-02 | 作者:科教处 | 点击数:748 | 字号:[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做好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经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领导同意,省卫生计生委、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完善措施:
一、所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毕业生全部进入培训
2015年起,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调整培训期限
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5天者,顺延1个月;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半年;超过6个月不足1年者,顺延1年;超过1年者,予以终止培训处理。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培训时间相应顺延。延长培训年限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培训对象,报考结业综合考核延迟1年。
三、明确培训期间执业注册及变更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在进入培训时即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医师***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须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未按上述要求在3个月内将执业地点注册或变更注册为培训基地的培训对象,予以终止培训。
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职称晋升、医师定期考核挂钩
2015年及之后毕业的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均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且报考专业所属普通专科应与培训专业一致。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认定其医师定期考核的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五、提高培训财政补助标准
省财政按3万元/人/年标准设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其中,80%(2.4万元/人/年)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0.6万元/人/年)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理论培训、质量控制、师资培训、网络建设与维护补助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师资带教补助。
六、限制培训基地医院截留外单位送派的培训对象
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含终止培训或退出培训)后3年内,培训基地不得聘用(含在编和非在编聘用)在本院参加培训的外单位送出的培训对象,否则取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
七、鼓励培训合格人员到基层服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岗位与培训专业一致的,可不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
八、医学类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毕业后培训参照执行
医学类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2年毕业后培训(3+2),培训期间的有关人员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报考、财政补助和待遇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3# 板凳
发表于 2016-12-4 20:43 | 只看该作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事项的通知

闽卫科教函〔2012404


为切实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 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卫科教〔201059号)和《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闽卫科教〔20106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保证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针对前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中新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范围
2010年起,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新***(含在编和非在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单位人”)均属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在培期间享受所属医院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社会保障等待遇。“单位人”在参加报名培训时应如实填报所属单位,培训基地所在医院招生时必须对其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如与原单位签订的送出培训协议、原单位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介绍信等),按“单位人”或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社会人”)明确划分,并在培训对象进入培训时与其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
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将“单位人”按“社会人”的身份送出培训,使其享受所属医院同类人员待遇的同时获得财政及培训基地按“社会人”标准给予的生活补助。一经发现,按照已领取财政补助的五倍数额退还。
二、确保“单位人”返回原单位工作
根具有关文件要求,选送单位在送出“单位人”参加培训时应与其签订相关协议,要求其培训结束后必须返回原单位工作。同时,采取以下措施保证“单位人”培训结束后返回原单位:
(一)“单位人”如在培期间与原单位解约并继续培训者,其生活补助标准仍按“单位人”标准发放。如被其所在培训基地聘用,立即终止其培训资格,并取消其自终止之日起两年内的参加培训报名资格,再次参加培训不享受财政给予的生活补助。选送单位应及时将与其解约的“单位人”名单报省卫生厅科教处备案。
(二)在培期间及培训结束后三年内,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不得聘用(含在编和非在编聘用)在本院参加培训的外单位送出的“单位人”,否则取消该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
(三)“社会人”所取得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由培训基地医院转发给个人;“单位人”所取得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由培训基地医院转发给选送单位。
三、外省及海外生源来闽培训应具备的条件
外省生源为省外(或海外)全日制普通高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非福建省户籍的中国大陆公民;海外生源为取得教育部认可的中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香港、***居民及外籍人员。外省生源和海外生源分别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参加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一)海外生源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并在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业,可以“单位人”身份报名参加培训。
(二)外省生源的“单位人”按选送单位培训学科要求可直接报名参加相应学科培训。
(三)外省生源的“社会人”须参加由福建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资格考试(每年8月举行,在福建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网站通知及报名),考试合格者取得报名参加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
四、“专升本”学历人员参加培训条件
2010年起参加工作,最高学历为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学历培训对象只能以“单位人”身份报名参加培训。
五、毕业研究生培训轮转管理
(一)培训年限认定
毕业研究生培训年限继续按《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部分特殊情况认定如下:
1. 已取得研究生学历未取得学位者参照同学历医学科学学位研究生培训年限进行临床实践能力培训。
2. 20101月之前曾在三级医院培训、工作累计满三年的毕业研究生,可直接申请参加《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
(二)加强毕业研究生的临床轮转
培训期限为一年的毕业研究生不再在其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的专业(亚专科)内轮转;培训期限为二年的毕业研究生在其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的专业轮转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六、报考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审查要求
(一)2009年及以前进入我省19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单位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按《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卫人函〔201168号)执行。
(二)2010年起新***进入我省二、三级医疗机构(含民营)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报考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且报考专业所属普通专科应与培训学科一致。
(三)具有医学博士学位的医师可先行报名参加临床、口腔类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在报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必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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