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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算是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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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5-3-29 1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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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2002年我们医院来了一批毕业生,当时一个都没有证,要2003年才能考.就在2002年底的一次出诊(其中的一个毕业生),是去我们本单位的一个职工家出诊,出诊的全过程都是完全正确的,还有一个主管护师,后来患者死亡了,也取得家属的理解.这事就这样完了.可是到2005年由于这个职工和医院有矛盾,所以马上以当时这个医生没有职业资格不能确定患者是否死亡(其实真的是到达的时候已经死亡)为理由要告医院.大家觉得会怎么样呢,请斑竹也说说,还有就是主管护师是否可以判定一个患者死亡与否,一定要医生才可以判定吗?
2# 沙发
发表于 2005-3-29 18:1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无法解答,转到这里看可心是否能帮到你吧:)
3# 板凳
发表于 2005-3-29 21:35 |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医院让见习期医生出诊本身已违规。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以上是执业医师法中的规定。从这几条看执业医师有出具和其执业类别相关医学证明文件权。换句话说执业医师才有此权。而他还未有资格行医,而出诊又是一个医师执业活动,所以本身他单独出诊就已违规!!
另查了一下护士管理办法,没有找到其能出具医学证明等相关词语!
而在《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有: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Last edited by 可心 on 2005-3-30 at 03:2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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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5-3-29 23:2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可心斑竹作出如此专业的回答
5
发表于 2005-3-31 13:26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斑竹的回答.还请问,如果这件事情追究下去,医院的责任大还是当时出诊的医生责任大呢,他们各自要负什么责任呢?
6
发表于 2005-3-31 14:5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应不算医疗事故吧~
只能说医院有违规的地方,再说事情已隔这么久了。能不能告的成还是个问题!(违法事实停止两年未被发现的,可能是不能上告的吧!?)
7
发表于 2005-4-4 10:39 | 只看该作者
严格地说  这是合法的医疗机构的非法行医   让一个什么证都没有医生去看病是非法的
当时如是医院同意的  我觉得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非法行医产生的医疗**  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其病人家属可以走司法的途径

[ Last edited by 医政 on 2005-4-4 at 10:4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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