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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获得我国医师资格的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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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4-4-16 1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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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获得我国医师资格的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的批复

国卫医函〔201468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解决马来西亚籍杨永康在国内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卫计医政〔201320号)收悉。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已获得我国执业医师资格的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进行医师执业注册。

对于依法获得我国执业医师资格的境外人员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可尤其本人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也可尤其受聘医疗机构代其办理。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

此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2# 沙发
发表于 2014-4-16 15:52 | 只看该作者
卫计委关于取得香港或外国居民身份的医师执业注册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12年〕227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取得香港或外国居民身份的执业医师能否继续执业等相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医字[2012]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内地医师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后,仍可持有内地《医师***书》,在内地注册执业。
二、我国医师取得其他国家居民身份后,仍可持有我国《医师***书》,但不允许以该证书在我国注册执业。
三,内地医师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后担任内地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我国医师取得外国居民身份后担任我国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均应当按照当地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3# 板凳
发表于 2014-4-16 15:52 | 只看该作者
政策又调整了。
4
发表于 2014-4-24 11:30 | 只看该作者
“深化改革”的威力巨大啊。
5
发表于 2014-4-30 10:40 | 只看该作者
我的一个学生,是外国人,取得了医师资格,可是,这哥们儿汉语说得不流利不说,汉字儿还写不明白,只会拼音,平时也就和我们一起查个房,上个手术啥的,至于病历,是根本不敢让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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