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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很多人对卫生资格考试并不是很了解,现转载给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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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3 1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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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朝云哥哥 于 2014-2-13 20:03 编辑

很多人对卫生资格考试并不是很了解,现转载给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卫生职称考试
编辑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计委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职称考试。“卫计委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5月中旬举行。

1通过标准
编辑

1.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

卫生职称考试书籍
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2.卫生职称评定还需通过职称英语考试。1998年7月人事部发布了《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决定自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通知规定,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
3.卫生职称评定需通过职称计算机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1]。
2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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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职称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次年年初1月份。
职称英语各地报名时间一般在11月份开始至次年1月份。
职称计算机各地报名时间由各省市自行规定。
3考试时间
编辑

一、全国卫生职称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2]201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2013年5月18、19、25、26日。
2013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它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计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2.职称英语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3月中旬。
职称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类别,每个类别分为A、B、C三个等级。
3.职称计算机考试[3]时间由各省市自行规定。
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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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职称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
自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到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5方式
编辑

(一)初、中级卫生职称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卫生职称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在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书。
例: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护理学(士)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2、异地考生
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自2003年起,卫计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职称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四)从2008年度起,《卫生职称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职称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计委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考试培训
根据卫计委规定的卫生职称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MOD})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职称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四、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职称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计委用印的专业技术***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职称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行为;
(三)***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6报名条件
编辑

报考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卫计委、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计委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计委、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计委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计委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计委、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计委、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规定和实施方法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计委《关于加[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计委、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计委《关于加[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具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计委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计委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计委用印的专业技术***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行为;
(三)***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计委、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计委、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卫计委、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计委、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职称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计委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计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计委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计委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计委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计委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计委、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职称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计委备案。
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计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7考试科目
编辑

全国卫生职称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以及“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101
药学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2
中药学
108
营养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9
理化检验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11
病案信息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201
药学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02
中药学
210
营养
203
护理学
211
理化检验技术
204
中医护理学
212
微生物检验技术
205
口腔医学技术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三、中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301
全科医学
347
麻醉学
302
全科(中医类)
348
康复医学
303
内科学
349
推拿(**)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51
病理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07
肾内科学
353
口腔医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10
血液病
356
口腔修复学
311
结核病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12
传染病学
358
疼痛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59
重症医学
314
职业病学
360
计划生育
315
中医内科学
361
疾病控制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
362
公共卫生
317
普通外科学
363
职业卫生
318
骨外科学
364
妇幼保健
319
胸心外科学
365
健康教育
320
神经外科学
366
药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67
中药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68
护理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69
内科护理
324
整形外科学
370
外科护理
325
中医外科学
371
妇产科护理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72
儿科护理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73
社区护理
328
中医骨伤学
374
中医护理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30
妇产科学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31
中医妇科学
377
核医学技术
332
儿科学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33
中医儿科学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34
眼科学
380
病理学技术
335
中医眼科学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82
营养
337
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38
皮肤与性病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85
消毒技术
340
精神病学
386
心理治疗
341
肿瘤内科学
387
心电学技术
342
肿瘤外科学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44
放射医学
390
输血技术
345
核医学
391
神经电生理(脑点图)技术
346
超声波医学


8内容
编辑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
9成绩管理
编辑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自 2003年度起已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做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书。(摘自:国人厅发[ 2004]109号文件)
例: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护理学(士)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2、异地考生
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10题型
编辑

每个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题量为100题,全部为多选题,题型有A1、A2、B1、A3、A4和X型题。
卫生职称题型示例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细胞坏死的主要形态标志是
A、线粒体肿胀
*B、核碎裂
C、胞质嗜酸性增强
D、胞质脂滴增加
E、自噬泡增多
(二)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35岁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颈前疼痛明显,有低热来门诊。查体:T 37.8℃,皮肤无汗,甲状腺Ⅱ°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WBC 7.8×109/L。临床诊断最可能是
A、甲状腺右叶囊肿出血
B、甲状腺癌伴出血
C、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
D、急性化脓性甲状腺炎
*E、亚急性甲状腺炎
(三)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35岁男性,因饱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痛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呕吐2次,为胃内容物,自觉口干,出冷汗。查体:T 38℃,四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 kPa,腹膨胀,全腹弥漫性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肝浊音界存在,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消失。
1.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不应考虑的诊断是
A、穿孔性阑尾炎
B、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
C、绞窄性肠梗阻
D、急性胰腺炎
*E、急性盆腔炎
2.患者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体的颜色是
A、无色清亮液体
*B、棕褐色液体
C、胆汁样液体
D、脓性液体
E、血性液体
3.治疗方针应是
A、胃肠减压,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B、中药与**
C、补液抗炎
*D、紧急手术
E、纠正休克后手术
(四)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18岁女性,2年来觉下前牙咬东西无力,牙齿感觉松动。检查下前牙松动Ⅰ度。牙龈红肿,有牙石,其它牙龈微肿。
1.采集病史重点了解
A、有无外伤史
*B、家族史
C、不良习惯
D、口腔卫生习惯
E、有无服药史
2.重点检查项目是
A、牙髓活力
*B、X线片
C、松动度
D、外周血象
E、牙周附着丧失水平
3.根据上述检查初步印象为牙周炎,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诊断的检查是
A、全身头颅X线
*B、龈下菌斑细菌学检查
C、局部组织病理检查
D、药物过敏试验
E、内分泌检查
(五)B1型题(标准配伍题)
(1~2共用备选答案)
A、血源性
B、腺源性
C、损伤性
D、牙源性
E、医源性
1.新生儿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A)
2.化脓性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D)
(六)X型题
感染性休克病人治疗原则是
*A、及时清除化脓病灶
*B、迅速扩充有效血容量
*C、应用血管活性药物
*D、吸氧
*E、维护心肺脑肾等重要脏器功能
11考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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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
北京地区(军队系统除外)经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分4个半天进行。考试方式由采用笔试向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过渡。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自2003年起,卫计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四)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根据卫计委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四、卫生专业技术***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计委用印的专业技术***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沙发
发表于 2014-2-13 13:09 | 只看该作者
重点看“通过标准的1、2、3条”
3# 板凳
发表于 2014-2-17 07:32 | 只看该作者
很好,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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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发自Android版诊疗助手
4
发表于 2015-8-13 23:42 | 只看该作者
中医全科主治
中医全科副高
可否考古汉语或英语以及计算机?
请答复为盼。
5
发表于 2016-1-31 04:19 | 只看该作者
 我国没有指征的剖宫产率为11.7%,其中临产前为9.3%,产程中为2.4%。临产前没有指征的剖宫产主要是由于孕妇要求,而产程中没有指征的剖宫产主要是不能忍受分娩疼痛、当产程进展不顺利时丧失继续试产的信心。对于临产前即要求剖宫产的孕妇,主要可以通过加强孕期孕妇体重管理和营养指导,使胎儿体重适中。另外,加强孕期的干预,可以增强孕妇及家庭对于**分娩的信心。对于产程中要求剖宫产的孕妇,可以开展镇痛分娩,降低由于不能耐受疼痛引起的剖宫产的比例。另外,提高助产士和产科医师的助产水平,也有助于降低剖宫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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