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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讨论] 神经症概念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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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3-7-27 11: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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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个世纪精神医学诊断体系中变化最大的诊断单元之一就是神经症,亦可视为神经医学发展的一个缩影。

从20世纪70年{MOD}始,神经症主要分类为7种,焦虑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疑病证、抑郁性神经症、

近10年的变化,对神经症诊断分类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几方面(ICD—10)。

(1)“神经症”这一名称被取消。目前“神经症”与“精神病”的传统区分不再重申。不再遵循神经症――-精神病性两分法,而是根据主要的共同特征或相似的描述特征重新排列成组。神经症不再作为一组障碍的总称。但“神经症性”的概念还保留。仍指“非器质性、非精神性、有人格素质和社会心理因素影响等”这一系列内涵。

(2)“神经衰弱”的“兴衰”。从美国的诊断标准已完全取消“神经衰弱”这一诊断单元,认为从前被诊为神经衰弱者相当一部分宜以“

(3)癔症的分解。“癔症”这一术语是神经症概念演变中典型的例子,复杂的历史背景使其具有各式各样的意义。目前ICD-10都取消了这一名称,推荐使用“分离”一词,将过去癔症性的分离和转换性障碍归在一起。目前认为分离和转换障碍的病人有多种相同的特征,常同时或先后表现出分离与转换两种类型的症状。推想两种类型症状是有相同或类似的心理机制。当然,原来归为癔症转换性障碍的部分病人可能重新归入目前的躯体形成障碍的诊断中。

(4)躯体形式障碍的崛起。为使用方便等原因,ICD-10将几种以生理或躯体症状为主的障碍放在一起,定名为“躯体形式障碍”。其中,原来是单独一类的疑病症归为躯体形式障碍的一大部分。这一诊断单元的躯体化障碍,躯体形式功能紊乱等与我国CCMD-3诊断系统似乎难以一一对应。这也成为研究的热点之一。

(5)抑郁性神经症的“脱离”。在ICD-10中明确认为抑郁性神经症应视为情感障碍的一种类型。以“心境恶劣”之名归在情感障碍这一组中,看上去与大多数神经症状性障碍脱离

①症状学标准(CCMD-3):持续存在心境低落,但不符合任何一型抑郁的症状标准,同时无躁狂症状。

②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较轻,自知力完整或较完整。

③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2年,在这2年中,很少有持续2个月的心境正常间歇期。

④排除标准:应相应排除躯体疾病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直接后果,同时应排除各型抑郁及抑郁性人格障碍。在这里还应注意一点有关“隐匿性抑郁症”这个名称:是指在抑郁发作中,有显著的躯体症状与自主神经症状,而无相应的躯体疾病,可以解释,有时甚至掩盖了抑郁症状,但这一名称未获国际公认。

同时在这里附带一下有关“恶劣心境”的ICD-10诊断标准。

A:至少2年内抑郁心境持继存在或反复出现,其间的正常心境很少持续几周,同时没有轻躁狂发作期。

B:在此2年期间的每次抑郁发作,没有或极少在严重度或持续时间上足以符合复发性轻度抑郁障碍的标准。

C:在某些抑郁周期内,至少应具有以下症状之三:

⑴精力或活动减少

⑵失眠

⑶自信心丧失或感到自信心不足

⑷经常流泪

⑸在性活动或其他乐事中失去兴趣或乐趣

⑹无望感或绝望

⑺集中注意困难

⑻感到无能力承担日常生活中的常规责任

⑼对前途是悲观或沉缅于过去

⑽社会退缩
2# 沙发
发表于 2013-9-15 08:37 | 只看该作者
进一步完善新的理论体系、让理论进一步帖近并指导临床、让理论更加帖近中国心/身/社会医学模式新变化。借鉴国外经验、走切合中国心/身/社会医学路径。更好地为中国患者解.除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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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发自Android版诊疗助手
3# 板凳
发表于 2013-9-15 08:37 | 只看该作者
进一步完善新的理论体系、让理论进一步帖近并指导临床、让理论更加帖近中国心/身/社会医学模式新变化。借鉴国外经验、走切合中国心/身/社会医学路径。更好地为中国患者解.除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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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发自Android版诊疗助手
4
发表于 2014-1-16 22:22 | 只看该作者
不错,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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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发自Android版诊疗助手
5
发表于 2014-2-2 11:03 | 只看该作者
不错不错,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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