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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管理中发现一个问题,按照卫计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临时医嘱内容包括:医嘱时间、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但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医嘱的执行者其实是医师,比如:手术中麻醉药品使用、临床上一些有创操作,都是由医师开具医嘱,又由医师执行的,那么执行栏究竟应该由谁签名?
如果让护士签名,明显的是与事实不符,如果出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责任由谁承担?护士肯定不认的。
如果谁执行谁签名,医师不愿意了,医师会说:明明规定的是执行护士签名,我又不是护士,我不签。
所以,个人认为,“执行护士签名”改为“执行人签名”更妥当,谁执行谁签名,争议会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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