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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卫生局,地直各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卫计委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发[2007]153号、新人办发[2007]79号)文件精神,结合2007年度自治区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自治区的合格标准确定如下:
一、护理专业:初级(士)单科合格分数40分;初级(师)单科合格分数45分;中级单科合格分数42分。
二、除护理外的专业:初级单科合格分数32分;中级单科分数40分。
三、从今年起达到自治区考试合格标准的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四、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其职称资格在疆内有效,发放自治区的职称证书,由各地区、各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办现证书的有关规定统一到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办理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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