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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法规] 【药店要闻】零售药店“分级”在即 我市市民将有个人“药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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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1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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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小时营业,能送药上门,还有属于每个消费者自己的“药历”,这样的药店将在德州出现。
      
        近日,商务部发出的五个“药品流通行业标准”(《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已于12月1日起实施。该五项标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药品流通行业的首批标准,填补了我国药品流通行业标准的空白。
      
        五项标准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标准颁布了连锁零售药店的分级标准,首次对国内所有连锁药店由低到高分为A、AA、AAA 三个级别。其中AAA级药店要求营业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经营药品品规数量不得少于3000个、药品品种覆盖至少80种常见疾病、质量负责人为执业药师且应具有5年以上的药品经营工作经历、保证24小时药品{MOD}等。对于AA级和A级药店,要求依次降低,但仍要求建立有效的消费者“药历”。据了解,“药历”即职业药师记载的消费者用药状况档案,为国际连锁药店通用规范之一。
      
        根据规范,开办一年以上的药店才有资格评级,评上级别的药店经营场所外应悬挂代表药品零售行业标识的“绿十字”灯箱。记者走访了市区部分开办一年以上的零售药店,在东风中路一家药店门口,该药店店长对《规范》表示了肯定,“这可能会促进零售药店行业洗牌,淘汰一些不太正规的零售药店,对市民是有好处的。”另外,她也对一些内容的可操作性表示了担忧,“开设‘24小时窗口’必然会增加成本,而且就德州市民的生活习惯来说,可能用处也并不大。”
      
        据悉,商务部将根据以上标准,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分级评定结果将作为行业准入和退出、药品招标配送、定点医保药店选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责任编辑:黄新)

2012-12-07 09:00 作者:未知 来源:德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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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沙发
发表于 2012-12-7 14:04 | 只看该作者
管理越来越细了,但愿能给百姓带来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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