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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大对依法***设置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力度,并明确了财政补助政策。
我省确定由县级卫生、发改、财政部门牵头成立考核组织,负责对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访谈、走访群众等多种方法,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规范基本医疗和合理用药情况、药房规范化建设、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和居民满意度等,重点对职能履行情况、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原则上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核定村卫生室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以及机构评先奖优和机构负责人选聘的参考依据。对考核优秀、合格的村卫生室,按规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考核不合格的,要相应扣减财政补助经费。
该《意见》同时明确了对村卫生室的补助标准。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按每服务人口不低于4元的标准,经考核合格后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安排。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要求完成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适当增加运行经费补助。村卫生室财政补助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原则上年初按规定补助额的60%左右预拨,年末根据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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