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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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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0-7-31 0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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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理论知识竞赛试卷


科室:                       姓名:                            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
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
请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
追偿。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






等病历资料。

4、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等情况,并取得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说明,并取得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8分)

1、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A、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B、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C、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D、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2、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A、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B、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
C、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D、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3、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注意义务: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所应当给予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他人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否则构成过失。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的责任﹞
A、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B、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
C、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

D、未尽医疗活动中的转诊、会诊义务

4、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
A、超出诊疗需要的知情范围刺探患者的隐私。
B、故意泄露、公开、传播、侵扰患者的隐私。
C、以非诊疗需要知悉患者的隐私。
D、直接侵入患者的身体侵犯其隐私。
E、未经患者同意允许实习生观摩。
F、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等有关资料

G、向医保部门透露相关信息

5、适度检查的标准:
A、符合患者病情的实际需求。
B、效果相对最好。即不过分,也不欠缺。
C、经济负担相对最小。
D、对患者侵害最小。
E、便捷。

6、紧急救治义务适用的条件:
A、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
B、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
C、经批准。
D、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判断改错题(指出不正确的地方并改正,每题3分,共24分)

1、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患者受到了损害,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2、医疗机构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有缺陷,以及血液不合格的情况下,与生产者和血液提供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4、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的全过程都应尽说明告知义务。

5、如虽未尽说明义务或未得书面同意,但并未造成患者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已尽说明义务并征得书面同意,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

7、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8、无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都要赔偿。

四、案例分析(每题19分,共38分)

1、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对备受关注的“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

问: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时,在患者或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或犹豫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无权擅自实施救治,法律认可消极***!是否正确,为什么?

2、顺产足月男婴,新生儿评分10分。突于产后第三天晨五时三十分发现死于新生儿室,家属控告引起的医疗**


护理记录记载:


1时15分:排便后喂奶30毫升后,右侧卧位,未见异常。


3时30分:护士巡视病房,换尿布,正常。


4时30分:护士巡视,该新生儿正常。


5时00分:巡视、换尿布,右侧卧位,一切正常。


5时30分:护士巡视现该新生儿面部、口唇表紫色,右半身青紫,呼吸、心跳已停止,经大夫检查确认死亡。


尸检解剖检查:


新生儿死亡时已形成固定尸斑。固定尸斑出现在新生儿最少也要在死亡后四个小时,且尸斑出现在尸体的低下部位,可见该新生儿在频死期系面部及右前胸侧卧位,死于呼吸道堵塞性窒息的可能性大。

问:**判医院负全责。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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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沙发
发表于 2010-7-31 11:3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有标准答案吗?
3# 板凳
发表于 2010-8-1 10:5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好,发一份正确答案好吗?我们对照一下。
4
发表于 2010-8-2 16:53 | 只看该作者
老大,标准答案有没?
5
发表于 2010-8-2 17:1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我们正在学习,看看大家对这部法规学习的情况。
6
发表于 2010-8-3 20:0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7
发表于 2010-8-4 00:51 | 只看该作者
有标准答案吗,发一份,谢谢了
8
发表于 2018-5-7 15:39 | 只看该作者
有答案吗,发一个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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