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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卫生局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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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2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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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中心)卫生院,区管企业、民营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企事业单位卫生室,个体诊所,村卫生室:
    2009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即将开始。为认真做好在我局注册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计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在我局执业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见附件1);
    2、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自查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各诊疗科目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及各诊疗科目人员《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凭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8、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以上材料均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上材料用纸质档案袋装订成册(内附相关材料目录,并注明机构名称、联系人和不少于2个联系电话)。
    三、时间安排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6月30日—7月20日):各医疗单位依具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字迹公整,内容真实,于7月20日前将上述所需提交的材料上报区卫生局医政科;第二阶段(7月21日—9月20日):区卫生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进行实地查看和考核;第三阶段(9月21日—9月30日):集中办理医疗机构校验登记注册手续。
    四、校验的重点
    本次医疗机构校验的重点:一是医疗机构名称、科室设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二是医疗机构布局、户外标识是否规范;三是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是否到位;四是医疗废水、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五是院感控制和放射防护是否规范到位等。
    五、工作要求
    1、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校验期内的执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内容包括依法执业、质量管理、医院感染控制、行业作风建设等,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2、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计委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查找在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本设备配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认真整改。
    3、区卫生局组织人员对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看和考核,对合格的准予办理医疗机构校验登记注册,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我局将各医疗单位校验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请用A4纸正反面打印)
        2、医疗机构各诊疗科目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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