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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有机溶剂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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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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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有机溶剂中毒
溶剂按化学组成分为有机溶剂和无机溶剂。
  有机溶剂是一大类在生活和生产中广泛应用的有机化合物,分子量不大,常温下呈液态。多数对人体有一定毒性。它存在于涂料、粘合剂、漆和清洁剂中。经常使用有机溶剂,如,苯乙烯、全氯乙烯、三氯乙烯、乙烯乙二醇醚和三乙醇胺。
  有机溶剂是能溶解一些不溶于水的物质(如油脂、蜡、树脂、橡胶、染料等)的一类有机化合物,其特点是在常温常压下呈液态,具有较大的挥发性,在溶解过程中,溶质与溶剂的性质均无改变。
有机溶剂的种类 有机溶剂的种类较多,按其化学结构可分为10大类:①芳香烃类:苯、甲苯、***等;②脂肪烃类:戊烷、己烷、辛烷等;③脂环烃类:环己烷、环己酮、甲苯环己酮等;④卤化烃类:氯苯、二氯苯、二氯甲烷等;⑤醇类:甲醇、乙醇、异丙醇等;⑥醚类:**、环氧丙烷等;⑦酯类:醋酸甲酯、醋酸乙酯、醋酸丙酯等;⑧酮类:丙酮、甲基丁酮、甲基异丁酮等;⑨二醇衍生物:乙二醇单甲醚、乙二醇单**、乙二醇单丁醚等;⑩其他:乙腈、吡啶、苯酚等。
有机溶剂中毒的发生、发展
日本自1945年至1960年,由于在恶劣环境下生产纤维胶和人造丝,多见二硫化碳中毒者,发生了眼炎与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症状和神经障碍、肾小球肾炎及视网膜微动脉瘤。1957年至1959年发现制造塑料凉鞋工人发生慢性苯中毒,由于造血功能障碍死亡7人。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尤其是近年来,有机溶剂职业性急性中毒事件发生频繁,在经济发达、沿海地区尤为突出。据统计,近5年来广东省职业中毒75%以上发生在中小企业,其中有机溶剂中毒约占90%.

毒性 有机溶剂具有脂溶性,因此除经呼吸道和消化道进入机体内外,尚可经完整的皮肤迅速吸收,有机溶剂吸收入人体后,将作用于富含脂类物质的神经、血液系统,以及肝肾等实质脏器,同时对皮肤和粘膜也有一定的**性。不同有机溶剂其作用的主要靶器官和作用的强弱也不同,这决定于每一种有机溶剂的化学结构、溶解度、接触浓度和时间,以及机体的敏感性。
毒性
  ①神经毒性。以脂肪烃(正己烷、戊烷、汽油)、芳香烃(苯、苯乙烯、丁基甲苯、乙烯基甲苯)、氯化烃(三氯乙烯、二氯甲烷),以及二硫化碳、磷酸三邻甲酚等脂溶性较强的溶剂为多见。有机溶剂对神经系统的损害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为中毒性神经衰弱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病人可有头晕、头痛、失眠、多梦、嗜睡、无力、记忆力减退、食欲不振、消瘦,以及多汗、情绪不稳定,心跳加速或减慢、血压波动、皮肤温度下降或双侧肢体温度不对称等表现;第二种为中毒性末梢神经炎。大部分表现为感觉型,其次为混合型。可有肢端麻木、感觉减退、刺痛、四肢无力、肌肉萎缩等表现;第三种为中毒性脑病,比较少见,见于二硫化碳、苯、汽油等有机溶剂的严重急、慢性中毒。
  ②血液毒性。以芳香烃,特别是苯最常见。苯达到一定剂量即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往往先有白细胞减少,以后血小板减少,最后红细胞减少,成为全血细胞减少。个别接触苯的敏感者,可发生白血病。
  ③肝肾毒性。多见于氯代烃类有机溶剂,如***、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丙烷、二氯乙烷等中毒。中毒性肝炎的病理改变主要是脂肪肝和肝细胞坏死。临床上可有肝区痛、食欲不振、无力、消瘦、肝脾肿大、肝功能异常等表现。有机溶剂引起的肾损害多见为肾小管型,产生蛋白尿,肾功能呈进行性减退。
  ④皮肤粘膜**。多数有机溶剂均有程度不等的皮肤粘膜**作用,但以酮类和酯类为主。可引起呼吸道炎症、支气管哮喘、接触性和过敏性皮炎、湿疹、结膜炎等。

 防止 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时,要加强密闭和通风,减少有机溶剂的逸散和蒸发。采用自动化和机械化操作,以减少操作人员直接接触的机会。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毒口罩或防护手套。皮肤粘膜受污染时,应及时冲洗赶紧。勿用污染的手进食或吸烟。勤洗手、洗澡与更衣。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早发现中毒征象时,进行相应的治疗和严密的动态观察。



                  苯中毒
性状】无色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有芳香气味,有毒。
  【溶解情况】不溶于水,溶于乙醇、**等许多有机溶剂。
  【用途】是染料、塑料、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药物和农药等的重要原料,也是涂料、橡胶、胶水等的溶剂,也可以作为燃料。在制鞋、箱包、家具、玩具、化工、喷漆等行业中广泛应用
临床表现
急性中毒:短时间内吸入大量苯蒸气或口服多量液态苯后出现兴奋或酒醉感,伴有粘膜**症状,可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步态不稳。重症者可有昏迷、抽搐、呼吸及循环衰竭。尿酚和血苯可增高。
    亚急性中毒:短期内吸入较高浓度后可出现头晕、头痛、乏力、失眠等症状。约经1~2个月后可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如及早发现,经脱离接触,适当处理,一般预后较原发性再障为好。
慢性苯中毒主要是引起骨髓造血障碍,长期吸入一定浓度的苯可引起慢性中毒,有头晕、头痛、无力、失眠、多梦等神经衰弱症状,或齿龈、皮肤出血,女性月经失调或过多。血液变化是主要表现,开始先有白细胞减少,以后出现血小板减少和贫血,重者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
实验室检查
血苯、尿酚测定值增高,可作为苯接触指标
血常规、骨髓象检查
治疗
苯中毒目前无特效解毒药,血液透析及血液灌注均无显著效果。
急性苯中毒:维持生命体征,对症支持治疗。
慢性苯中毒:
1白细胞减少:可选用维生素B4、利血平、维生素B6、鲨肝醇。如粒细胞过少而有继发感染时,可给予粒细胞集落**因子。
2再生障碍性贫血:可考虑使用丙酸睾丸酮,对部分再生障碍性贫血并有溶血反应者可短期大量使用糖皮质激素。重症患者必要时输新鲜血或成分输血,进行骨髓移植。
3白血病:应用抗肿瘤化疗。
4对症治疗:对继发感染者应用抗生素,出血患者输新鲜血或成分输血。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止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3230—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苯的蒸气可以发生急性和慢性苯中毒。为保护接触者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止苯中毒,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医科院职业病防止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负责解释。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Benzene Poisoning
GBZ68-2002
职业性急性苯中毒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大剂量苯蒸气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职业性慢性苯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苯蒸气引起的以造血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标准、诊断书写格式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苯引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接触含苯的工业用甲苯、***等化学物所引起的苯中毒可采用本标准。在非职业活动中接触苯所引起的苯中毒的诊断,也可使用本标准。
2  诊断原则
    急性苯中毒的诊断是根据短期内吸入大量高浓度苯蒸气,临床表现有意识障碍,并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中枢神经功能改变,方可诊断急性苯中毒;又按意识障碍程度,分为轻度和重度二级。
慢性苯中毒的诊断是根据较长时期密切接触苯的职业史,临床表现主要有造血抑制,亦可有增生异常,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及现场空气中苯浓度测定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血象改变,方可诊断为慢性苯中毒;慢性苯中毒又按血细胞受累及的系列和程度,以及有无恶变分为轻、中、重三级。
3  观察对象
    苯作业人员的血液检验发现有以下改变之一种,在3个月内每1~2周复查一次仍无好转,且不能找到其他原因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a)白细胞计数波动于4×109~4.5×109/L(4000~4500/mm3);
    b)血小板计数波动于60×109~80×109/L(6~8万/mm3);
    c)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400万/mm3),女性低于3.5×1012/L(350万/mm3);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L(12g/dL),女性低于110g/L(11g/dL);
d)周围血细胞计数增高、出现幼稚或形态不正常的血细胞。
4  诊断与分级标准
4.1  急性苯中毒
4.1.1  急性轻度中毒
短期内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兴奋、步态蹒跚等酒醉样状态,可伴有粘膜**症状。呼气苯、血苯、尿酚测定值增高可作为苯接触指标。
4.1.2  急性重度中毒
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后出现烦躁不安、意识模糊、昏迷、抽搐、血压下降,甚至呼吸和循环衰竭。呼气苯、血苯、尿酚测定值增高,可作为苯接触指标。
4.2  慢性中毒
4.2.1  慢性轻度中毒
在3个月内每1~2周复查一次,如白细胞计数持续或基本低于4×109/L(4000/mm3)或中性粒细胞低于2×109/L(2000/mm3)。常有头晕、头痛、乏力、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症状。
4.2.2  慢性中度中毒
    多有慢性轻度中毒症状,并有易感染和(或)出血倾向。符合下列之一者:
    a)白细胞计数低于4×109/L(4000/mm3)或中性粒细胞低于2×109/L(2000/mm3),伴血小板计数低于60×109/L(6万/mm3);
    b)白细胞计数低于3×109/L(3000/mm3)或中性粒细胞低于1.5×109/L(1500/mm3)。
4.2.3  慢性重度中毒
    出现下列之一者:
    a)全血细胞减少症;
    b)再生障碍性贫血;
    c)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d)白血病。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5.1.1  急性中毒
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立即脱去被苯污染的衣服,用肥皂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注意保暖。急性期应卧床休息。急救原则与内科相同,可用葡萄糖醛酸,忌用肾上腺素。
5.1.2  慢性中毒
无特效解毒药,治疗根据造血系统损害所致血液疾病对症处理。
5.2  其他处理
5.2.1  急性中毒:病情恢复后,轻度中毒一般休息3~7天即可工作。重度中毒的休息时间,应按病情恢复程度而定。
5.2.2  慢性中毒:一经确定诊断,即应调离接触苯及其他有毒物质的工作。在患病期间应按病情分别安排工作或休息。轻度中毒一般可从事轻工作,或半日工作;中度中毒根据病情,适当安排休息;重度中毒全休。
5.2.3  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禁忌证,应调离苯作业岗位。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A.1  关于血常规检验方法
各医疗单位血常规检验方法不相同,有的用目测方法,有的用自动血细胞计数仪,后者厂牌与型号也不相同。本标准对检验方法不作统一规定,所得结果均为有效。但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其结果均有一定误差范围,因此作诊断时,不要根据一次结果或简单复查结果就下结论。要根据多次复查结果、充分考虑误差因素后取稳定值并结合整体资料综合分析,再下结论。必要时应作一个时期密切观察后再作诊断。
A.2  关于骨髓象检查
骨髓象检查有利于了解造血损害的情况。在慢性中毒患者,对某系血细胞异常、全血细胞减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白血病的及时诊断与鉴别诊断均有很大帮助。
A.3  关于中性粒细胞碱性磷酸酶活性和中性粒细胞毒性颗粒测定
本标准根据实用性原则及该项检查稳定性差的特点,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原标准中此项规定的实际应用已名存实亡,故从诊断指标中删去。今后不用此指标诊断新的病例,也不用它排除诊断。但不排除有的单位在临床工作中继续探索和积累经验。
A.4  关于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目前对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研究与认识有许多进展。从临床观察中警惕苯中毒引起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将血液学领域中研究成果应用到职业病临床中来,不仅有利于重度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而且对苯中毒的研究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
A.5  关于苯所致白血病
苯所致白血病已列入国家职业病名单。由于临床经验不够丰富、发病有较长潜隐间期,诊断较为困难。有关单位正在研究专门的诊断标准。临床单位在考虑慢性重度苯中毒的白血病类型时要作充分研究、深入分析,谨慎从事。
A.6  关于短期苯接触引起的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临床工作中发现,在相对较短时期内接触较高浓度苯以后,即可出现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进展快,但经积极治疗后,大部分患者可逐步恢复,有别于慢性重度苯中毒中常见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发病过程。由于目前有关这方面的资料不多,认识尚不统一,因此在本诊断标准中仍将此类患者列入慢性重度苯中毒,有待今后积累更多经验,提出确切的分型。
A.7  关于慢性苯中毒诊断的命名及其书写格式
规范诊断命名格式,有利于积累临床资料、指导治疗,有利于及时处理和以后研究。命名的规范原则是在诊断分级之后,注明血液疾病的名称。其表达方式如下:
  a)慢性轻度苯中毒:
    1)慢性轻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
    2)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b)慢性中度苯中毒:
    1)慢性中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伴血小板减少症);
    2)慢性中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伴血小板减少症)。
  c)慢性重度苯中毒:
    1)慢性重度苯中毒(全血细胞减少症);
    2)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
    3)慢性重度苯中毒(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4)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
A.8  关于含苯化学品引起苯中毒的诊断
    工业甲苯及***等化学物中含有一定数量的苯,可以引起苯中毒,其诊断应为苯中毒而不是甲苯、***中毒,但在诊断后应加用括号将含苯化学物的名称注明,以区别纯苯引起的苯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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