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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净化]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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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9-1-6 0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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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对本市血液透析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71号),结合本市血液透析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技术是指血液透析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二级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具备内科肾脏病学科,肾脏病区床位数10张以上,开设肾脏病专科门诊。
(三)血透室空间和设施设备的要求:
1、血透室空间要求
(1)血透室选址、设计合理,周围无污染源,符合设置卫生学要求;
(2)血液透析室内应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血液透析室应具有:
污染区:患者候诊室、患者更衣室、血透治疗室、洗涤消毒室、复用室;
半污染区:治疗室;
清洁区:工作人员更衣室、工作人员休息室、水处理室、清洁库房、医务人员办公室;
(4)血液透析室内的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便于清洁和消毒;
(5)HBV、HCV阳性者的血透患者应与一般血透患者分开或有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2、血透室设施设备的要求
(1)透析机
①血透室使用的透析机应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
②透析机应当在设备规定的环境下(温度、湿度、电压、供水压力等)使用,按照设备使用手册要求进行操作。
(2)水处理设备
①血透室使用的水处理设备生产厂商应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书。
②水处理设备应当在设备规定的环境下(温度、湿度、电压、供水压力、供水量等)使用,以保证机器正常运行、{MOD}充足的反渗水。
③血透室水处理系统应包括下列主要设备:
前处理:沉淀物过滤器、活性碳吸附、软化等;
主处理:单级或多级反渗透、去离子等;
后处理:微滤器、超滤器等。
(3)透析用水
透析用水参照AAMI对透析用水的要求。
(4)透析液
①透析液应由浓缩透析液(或透析粉剂)加符合质控标准的透析用水配制。
②购买的浓缩透析液和透析粉剂,应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5)透析消耗品(透析器、透析管路、内瘘穿刺针)、消毒药剂:
血透室使用的透析消耗品(透析器、透析管路、内瘘穿刺针)和消毒药剂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血透室须有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专管负责。
(二)从事血透工作的医师、护士和工程技术人员应经过上海市专业质量控制机构组织的血透学习班专业培训。
(三)血透室的工勤人员需经过适当的培训,并记录培训资料档案。医疗机构血透室负责人对血透室工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负责。
三、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
各医疗机构开设的血透室应严格执行《上海市血液透析质控手册》(沪卫医政〔2003〕38号)制定的血透室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应用规范。
(一)血液透析收治标准
尿毒症病人一般在肾小球滤过率(GFR)降至10ml/min左右时即应开始进行血液透析,糖尿病人宜适当提早,当GFR小于15ml/min时开始透析。其它的参考指标为:
1、血尿素氮≥28.6mmol/L(80mg/dl);
2、血肌酐≥707.2μmol/L(8mg/dl);
3、高钾血症K≥6.5mmol/L;
4、代谢性酸中毒HCO3≤16.74mmol/L;
5、有明显水潴留体征(严重浮肿、血压升高及充血性心力衰竭);
6、有厌食、恶心、呕吐等明显尿毒症表现。
(二)血液透析治疗的基本程序
各级医疗机构开设的血透室在对患者进行血透治疗时,应遵循医疗护理常规,符合消毒隔离规范基本要求,并严格执行《上海市血液透析质控手册》所规定的有关血液透析实施的基本程序。
(三)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要求
1、血液透析规范操作:血液透析治疗应严格遵循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上海市血透质控标准。
2、每周血透次数为2~3次。一般患者原则上每周2次血透,部分患者因病情需要增加为每周3次者,应在病史中做相应的分析和记录。
3、每次血透时间为4~5小时。
4、透析充分性应达到上海市专业质量控制机构制定的质控标准。
(四)血液透析相关的卫生学要求
1、工作人员卫生学要求:
(1)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卫计委《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2)工作人员操作时都要戴好手套、口罩;有条件的单位,工作人员应使用个人防护装置,如围裙、口罩和眼罩。
(3)工作人员有可能接触血液时须戴手套、勤洗手,尤其是在病人上、下机时工作人员须换手套。
(4)血透室工作人员应做到相对稳定,工作人员上岗前及以后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定期体检(乙型肝炎与丙型肝炎感染指标)。对HBV阴性的人员应接种乙型肝炎疫苗进行免疫保护。
(5)处于肝炎或其他血源性传染病传染期的工作人员,应避免直接从事血透室医疗护理工作;怀孕、哺乳期工作人员应暂时调离血透室工作。
2、患者卫生学要求
(1)血透患者常规透析前应作HBV、HCV血清学检测和抗-HIV检测;透析期间应定期每六个月对透析患者复查HBV、HCV血清学检测和抗-HIV检测、检测肝功能(ALT/AST)。
HBV阴性的血透患者应接种乙型肝炎疫苗进行免疫保护。
对HBV、HCV阳性者的血透患者应与一般血透患者分开或有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2)避免透析病人之间共用物品。静脉压测量器、静脉压传感器等应一次性使用。
(3)血透中心仪器清洗和可重复使用的设备要常规清洗、消毒。
3、透析器、透析管路的卫生学要求
各医疗机构透析室应严格执行《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卫医发〔2005〕330号)和上海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关于实施卫计委〈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的若干意见》以及相关的上海市血透的质控标准。
4、其他
血透室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沪卫疾控〔2001〕2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血透室所有医疗污水均应严格消毒,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2# 沙发
发表于 2009-1-6 10:18 | 只看该作者
虽然不太具体,也可以学习一下
3# 板凳
发表于 2009-1-6 21:43 | 只看该作者
是上海市的血液透析规范吗???谢谢提供!:handshake x1 (3)a
4
发表于 2009-1-6 23:2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学习了:) :) :)
5
发表于 2009-4-12 22:32 | 只看该作者
学习
6
发表于 2009-5-10 22:19 | 只看该作者
之前有篇类似的,比这篇详细,有兴趣的人可以搜索下,两篇互补
7
发表于 2009-5-13 20:03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啊
8
发表于 2009-5-13 20:16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啊
9
发表于 2009-7-22 14:58 | 只看该作者
很好
头像被屏蔽
10
发表于 2009-8-5 11:07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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