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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防疫津贴(全部的医务人员都有的津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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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 1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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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部联发的文件,在2004年1月1日就执行了,我不知道同行,你们有没有按新的标准备拿到钱?我在一家部队的三甲医院, 是放射医生,到现在还是每月30元的卫生津贴,国家发的文件都被半路**了,干活的人得累死了也不知道呀,有同感的顶起来,让大家看看,

发文单位:人事部、 财政部、 卫计委
文    号:国人部发[2004]27号
发布日期:2004-3-25
执行日期:2004-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止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计委《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卫计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
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颁布单位】 卫计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卫生防疫人员经常深入疫区病家进行防病灭病和各项卫生工作,到城
乡、荒漠、高山、森林以及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实施防止、抢救、检
验,不仅任务繁重、条件艰苦,而且环境恶劣,直接接触疫病和尘、毒。
为了切实做好卫生防疫人员的保健工作,对接触有毒、有害传染危险和长
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予以适当的保健及防护物质保障,以充分发扬
这些人员深入现场,调动防病灭病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
”方针,保护人民健康,为实现四化服务,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年一
月一日起对卫生防疫站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
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
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
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一类: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止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
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类: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三类: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
  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
  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
  遇到紧急情况如地震、抗洪、抗高温、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战等
情况发生,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享受卫
生防疫津贴。
  二、发放办法
  可按上述津贴的标准折成日标准,按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发
给。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其中一种
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其津贴不能随工资转去。
  上述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制度后,不得再享受其他临时保健津贴。
  三、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
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
  四、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卫生防疫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
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
部备案。
2# 沙发
发表于 2008-12-1 13:5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能不能把这个文件扫描下来或者是弄成文件形式可以下载下来呀?我支持楼主
3# 板凳
发表于 2008-12-1 13:55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拿给我们医院领导看看.为啥我们没有.
4
发表于 2008-12-1 14:05 | 只看该作者
我告诉大家,我也没有文件在手里,我们这边的医院只有疾病控制中心按一类的发了,我也很痛苦呀,我一个月是30元的补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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