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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医院职工请病假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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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8-11-6 12: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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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院职工请病假的手续,保证我院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现就我院职工因病休假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职工保健专家组
组长:
副组长:
秘书:
成员:
内科:        外科:       妇产科:     大五官科:
二、请病假的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门诊
1、请病假者必须同时持有专家组成员提供的门诊病历、病休证明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2、经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后,由专家组长审批。
3、到人事科领取请假申请单,按医院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住院
1、由专家组成员出具门诊病历、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入院申请单。
2、入院申请报专家组组长签字后办理入院手续(病情危急时可电话沟通后补办手续)。
3、到人事科领取请假申请单,办理请假手续。
(三)转院
1、本院可以诊断治疗的疾病,职工就医一律在本院进行。
2、如因本院技术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疾病,由相关科主任提出申请,交专家组研究同意后,组长签字,外请会诊或转院,由医教科备案并实施。
3、擅自外出会诊或转院的,所有费用自理,诊疗期间的病休假我院不予认可。
(四)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医院相关文件执行。
(五)病假期间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并查实在外院从事医疗活动者,将取消“病假”期间的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几点说明
1、病休证明必须由本院保健专家组成员出具,外院证明不予认可。
2、每张门诊病休证明在3天以内,患肺结核、肝炎等传染病每张门诊病休证明不得超过半个月;住院后出院的病休证明每张不得超过一周,患肺结核、肝炎等传染病每张住院后出院的病休证明不得超过壹个月,如因病情需要,应再次办理手续。
3、病休时间自病休证明开具之日算起,不得推迟或选择病休时间,病假含双休日、节假日。
4、请假手续必须请假者本人办理(病情危急和行动不便者除外)。
5、病假期满须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6、涉及专家组成员专业以外的疾病,由专家组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会诊。
7、本规定解释权在医务科。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 沙发
发表于 2008-12-5 11:49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人性化管理?
3# 板凳
发表于 2008-12-21 21:06 | 只看该作者
挺狠
4
发表于 2009-2-1 14:12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了,谢谢
5
发表于 2009-2-1 15:17 | 只看该作者
可惜我不是这方面的管理人才
6
发表于 2009-7-25 11:30 | 只看该作者
好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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