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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各科室 :
为了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配合医院计算机系统更新、升级,根据卫计委《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别规定,通知如下:
1、处方中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等必须填写清晰、完整、规范。
2、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中药品通用名称、剂量、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必须准确规范、清晰可辨,坚决杜绝“遵医嘱”、“自用”等字样出现。对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原价进行赔偿。
4、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5、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6、药品用法用量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医务科
2007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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