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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 【即时求助】2007驻店药师资格考试条件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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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7-2-26 1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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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侠。。。请问今年驻店药师资格考试条件及时间?怎么样才能有条件报考?是不是考取了之后注册了就可以开药店了?如本身专业学临床的可以报考不??报考时要不要什么证明之类的??
         另外驻店药师和执业药师是如何区分的??驻店药师要不要工作多少年才能报考的?
2# 沙发
发表于 2007-3-2 23:54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想知道哦
3# 板凳
发表于 2007-3-4 00:2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uoshimr 于 2007-2-26 15:41 发表
请教各位大侠。。。请问今年驻店药师资格考试条件及时间?怎么样才能有条件报考?是不是考取了之后注册了就可以开药店了?如本身专业学临床的可以报考不??报考时要不要什么证明之类的??
         另外驻店 ...


驻店药师只是在执业药师严重缺乏情况下的一种暂时性、过渡性的措施!

驻店药师需要考试才能转为执业药师!

为让大家明白和了解,我特转发广东省药监局关于驻店药师的几个文件: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驻店药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药监办〔2003〕3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事局

二○○四年六月四日

 

广东省驻店药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驻店药师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人事厅联合颁布的《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店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驻店药师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广东省人事厅对驻店药师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持有《驻店药师***书》的人员,须经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以驻店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驻店药师注册事项应当包括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第五条  驻店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经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驻店药师***书》后即可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驻店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驻店药师***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驻店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曾受过取消驻店药师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从事驻店药师有关工作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驻店药师注册,须填妥《驻店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件1),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驻店药师***书》;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大一寸黑白相片3张和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拟执业单位开具的证明;

    (六)拟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驻店药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持证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到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注册有效期仍不办理再次注册的驻店药师,其《驻店药师***书》自动失效,不能再以驻店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驻店药师再次注册者,须填妥《驻店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附件2),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驻店药师***书》和胸卡;

    (二)原执业单位开具的本人工作情况考核材料;

    (三)《驻店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二条  注册机构应当自收到驻店药师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驻店药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范围或执业单位的,须填妥《驻店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3),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驻店药师***书》和胸卡;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大一寸黑白相片1张和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

    (四)拟变更执业单位开具的证明和该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驻店药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执业单位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的;

    (四)有不良执业记录,按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驻店药师工作的。
注销注册由驻店药师执业单位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妥《驻店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附件4)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注册机构经核实后,给予办理注销注册,并收回《驻店药师***书》和胸卡。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每年应将驻店药师注册情况向广东省人事厅备案,并定期在广东药师网上公告。

    第十六条  广东省人事厅发现备案的驻店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注册机构复查或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驻店药师***书》、《驻店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一经发现,由注册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机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执业单位是指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使用资格的单位。

    第二十条  《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人事厅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05年广东省驻店药师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食药监人〔2005〕62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属各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省药监局、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药管人〔2000〕203号)、《关于驻店药师考核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粤药监人〔2002〕32号)和省药监局《关于开展全省驻店药师培训与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粤药管人〔2000〕212号)的精神,经省人事厅同意,拟于今年8月和11月组织开展驻店药师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核认定科目 
  2005年驻店药师考核认定分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药学专业科目设置为:药品分类管理知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专业知识;中药学专业科目设置为:药品分类管理知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专业知识。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的药品分类管理知识为共同科目。

  二、考核时间
  考核认定科目考核认定分两批进行,分别为8月27日和11月26日。时间安排为:上午8∶30—10∶00药品分类管理知识;10∶30—12∶00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下午14∶00—15∶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

  三、报考要求
  (一)报考资格按《关于驻店药师考核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粤药监人〔2002〕32号)执行。毕业时间及工作年限界定至2005年底。凡不具备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报考驻店药师必须参加考前培训班,面授培训不得少于96学时。其中药品分类管理知识面授不得少于24学时,药学(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面授不得少于72学时,中药学(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面授不得少于72学时。培训班结束后,由当地药监部门确认其申报资格。

  (二)报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药监部门负责。省属各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的报名工作统一由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报名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1318室,联系电话:(020)37886909。
  各市药监局将材料报送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的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8日和10月28日。

  (三)报考需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份;
  2.身份证、学历证、职业***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已参加过驻店药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可凭准考证或成绩通知单报名补考;
  3.近期大一寸黑白相片2张和大一寸彩色相片2张(其中1张黑白相片贴在《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上,另三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

  四、考核认定方式
  驻店药师考核认定方式为闭卷考试。试卷命题均为客观题,由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五、考场设置
  各市药监局负责当地驻店药师考核认定的考场设置。考前20天请将考场设置情况报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审定。省直属考场由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设置。报考人员考试的考点详细地址以及考场和考生准考证号在准考证上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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