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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卫计委、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中专或大专学历;
(三)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2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或硕士学位。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行为未满2年;
5.省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考级别、专业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具备的条件及所从事的专业选择报考级别、专业类别。级别、专业设置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及代码表》(附件2)。
四、报名要求
(一)报考士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
2.《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2份;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6张;
4.最高学历***(***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
(二)报考师级、中级资格考试者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的士、师级职务任职***书。
报考护理专业师级、中级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报考全科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资格(专业代码在026至088之间)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明文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已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计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200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以上材料均须为原件和1份复印件。
(三)各省辖市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打印《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到所在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名人员有关材料,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审核表》(附件五),经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后,于2007年1月4日至15日将报考人员材料统一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审核。
省直及中央驻郑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并打印《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于2006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在报名点进行确认并由单位统一到省卫生厅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
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所委托的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省卫生厅人事处对全省报考人员进行审核、汇总,经省人事厅核准后,上报卫计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经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及有关材料由卫生行政部门交同级人事考试中心。省、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联系考点、接送试卷、组织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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