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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医学检查结果互认需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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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6-8-9 1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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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查结果互认需法律保障

说到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临床医师最大的担心是一旦出现医疗**,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是患者?是对患者进行治疗的医院?还是出具检验、检查结果报告单的医院?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本报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
    孙教授说,卫计委提出“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减轻公众看病费用负担无疑是有用的,但实际操作起来有相当难度。

    首先,就临床检验来说,各医院检测的标准、仪器、试剂、设备、检验人员水平均不一样。一级医院、二级医院检测的数据可能与三级医院有差距,这个误差该如何处理?而B超、CT,包括磁共振也都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或误差。通常情况下B超由于机器类型及操作者手法等问题极易出现误差,磁共振可能有伪像,其他影像学检查由于机器型号不同、使用年限不同、性能不同,检查结果就可能产生差异。由于差异造成误诊误治,其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说明。

    其次,从法律上看,民法要求医师对患者要尽注意义务。如果医师对患者没有亲自检查,没有做必要的化验和其他检查,就开处方或进行其他治疗是违法行为。《执业医师法》中也规定,医师必须对病人亲自检查后,才能做出处置决定。如果医师没做,只是凭借其他医院的检查结果,一旦误诊误治,其后果一定是这位处置医师承担。目前法律是不可能因为一个《通知》就进行修改的。因此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就必须慎重对待。例如,2003年,北京曾经有一家“三甲”医院(乙医院)接收了从另一家有合作关系的“三甲”医院(甲医院)转诊的患者。患者的CT片上显示,脑部占位性病变,肺部有阴影。乙医院的医师依据经验首先推测是肺癌脑转移。而甲医院一位著名的专家也诊断为肺癌脑转移。乙医院接诊医师依据甲医院的CT片和对专家的高度信赖,即按照甲医院的诊断对患者进行γ刀治疗。治疗后患者深昏迷处于植物状态。此时再进一步检查发现,患者脑部是脓性囊肿,而肺部病变同样也是脓肿。这是极罕见的病变,也是典型的轻信专家诊断及外院影像检查结果导致的误诊误治。于是患者家属将乙医院告上法庭。法官认为乙医院的医师没有遵照《执业医师法》规定,没有亲自检查病人,没有尽到医师的注意义务,判赔50余万元人民币。

    孙教授说,对卫计委的《通知》,医师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互认,比如同是“三甲”医院、或医院间距离较近、整体医疗水平差异不大,相互了解对方的检验检查水平,可以考虑互认或参考。但也要根据患者的病情有条件地互认。对基层医院的检验结果互认,目前条件尚不具备。

    第三、如果临床工作中,病人坚持让医师用曾经的化验结果,或其他医院检查的结果报告单,而该结果又属于根本不能互认的,如血常规中白细胞计数、分类,血型等,医师一定要在病历上写明:“病人坚决要求医师按照××医院出具的检验结果处方,一切后果自负。”并请病人签名。 此外,目前国内患者就医并未完全施行实名制。“一人参保,全家治疗”的现象比比皆是。在这种状况下,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法律风险更大。

    鉴于上述原因,孙教授建议,卫计委与最高人民**协商就如何解决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导致的医疗**,制定一个司法解释,为临床医师贯彻《通知》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2# 沙发
发表于 2006-8-10 14:02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在目前医患关系空前不和谐的情况下实施检验结果互认是不现实的。大家都知道,同一实验室同一样本在本实验室不同的机型上检测的结果都不可能完全一致,有明显的系统误差存在,更别谈不同实验室不同仪器出具的结果了。我们业内知道室间质评采用的是美国的PT能力确证试验测试标准,够与国际接轨的啦。可是病人不懂,媒体不懂。他一个血清总胆红素甲院测的12umol/l乙院测的15umol/l病人心理就会犯嘀咕,认为一定有一家结果不准确。病人与医生知识完全不对称也是报告互认的不利条件。
       目前很多惠民政策的***都带有作秀和取巧的成分。全国的医务工作者加起来才2000万,而感觉看病贵的人不下三个亿(包括本人在内),当前者与后者的利益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权衡的话,理所当然要倾向后者了。
     本人亲历:一位老糖尿病病人出差到三级医院测血糖,听说熟人引荐到内科测的指间血结果---18。8mmol/l,医生让病人立即住院,病人觉得自己血糖在家里一直控制得不错,回家后到本人所在实验室做空腹血糖检测---7。4mmol/l,与往日相差不大,但与大医院相差甚远。本人实在无法理解这种差异,一个电话打过去,检验科道出了原委---非检验科出具的报告,是内分泌科护士用血糖仪测的。还有一例某三甲医院胃镜活检报告腺癌,病人只带回了一纸诊断书就要当地医院手术,当地医院认为应有本院的病理诊断书才可手术,病人极度不满,强烈要求手术。结果大体标本下来后别说是癌,连不典型增生的区域都未找到。。。。。。
       总之检验结果互认,目前还不具备广泛推行的条件,以后应该是发展的趋势,让我们共同努力和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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