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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交流] 护士执业考试——上岗资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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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7 1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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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卫计委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推行护士执业考试制度,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受医政司委托,已于1994年6月在北京、河南、云南三省市进行了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卫计委自1995年起在全国内启考,以后每年的上半年都举行一次考试。护士执业考试简称CLEN,考试的目的是评价申请者是否具备护士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在中国进行护士执业活动的资格。

  举行护士执业考试,是实行护士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的前提;是学习各国护士管理的成功经验;是保障医疗、护理安全和护士的合法权益;也是使我国护士管理工作步入法制轨道的必要途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护理水平和整个护理队伍的素质。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以下简称护考)时间一般定于每年4月份的第二星期日。军队系统所属的护士将根据[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总后勤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参加护考。

  护士考试报考专业分为西医护理专业和中医护理专业两类,西医护理专业考试内容包括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五个科目;中医护理专业考试内容包括基础护理学、中医内科护理学、中医外科护理学、中医妇科护理学、中医儿科护理学五个科目。

  护士考试采用标准化试题,题型采用A1、A2、A3型。全部为最佳答案(五选一)选择题。总共为230题。

  护士执业考试报考条件

  1、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书;

  2、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书;

  3、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书和护士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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