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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肠] 肝病用药应恪守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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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6-6-14 1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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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的乙肝患者邓先生,住院期间一直用“丹香注射液”,一天他偶然见到了该药的说明书,发现适应症中并没有治疗肝病的内容,于是提出质疑。院方说虽然药物说明书没有治疗肝病这一项,但各地都以其作为治疗肝病的常用药。医院的这种解释有道理吗?医院选择用药超出药物说明书的适应症可以吗?药物适应症可以按照“约定俗成”的原则进行增添或更改吗?答案是:不行。


肝病用药应恪守适应症




  超范围用药不是个案
  我国肝病患者众多,药物种类繁杂,笔者随机调查了4家肝病专
科医院的常规用药情况,发现类似邓先生遇到的情况绝不是个案,甚
至不少医生、患者眼中的常用药都是超范围使用的,这不得不引起人
们的高度关注。
  复方丹参及丹参制剂约有21.4%的住院患者使用过该类药物,而
这些丹参制剂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写着:用于瘀血闭阻所致的胸痹及
中风后遗症;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及脑梗塞后遗症属于上述证
候者,显然这些药物的使用说明书中没有任何治疗肝病的适应症。
  促肝细胞生长素不少医院将此药当做一般保肝药物使用,一些慢
肝炎患者转氨酶、胆红素升高,不论轻重如何,就开始使用促肝细
胞生长素,其实促肝细胞生长素使用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是:用于亚急
性重症肝炎(肝功衰竭早期或中期)的辅助治疗,并不适合用于慢性
轻度或中度的肝病患者。
  注射用门冬氨酸钾镁一些肝病患者出现黄疸或转氨酶升高时,有
些医院也将其作为治疗的常规药物,但是该药是电解质补充药,用于
低血钾症、洋地黄中毒引起的心律失常以及心肌炎后遗症、充血性心
力衰竭、心肌梗死的辅助治疗,也根本没有提及有关肝病的适应症。
  注射用果糖二磷酸钠该药的适应症包括:心肌缺血、休克、缺氧、
组织损伤的辅助治疗,也未提及肝病适应症。
  亮菌甲素原本是治疗胆囊和胃肠疾患的药物,药物适应症为急性
胆囊炎、慢性胆囊炎发作,其他胆道疾病并发急性感染及慢性浅表性
胃炎、慢性浅表性萎缩性胃炎,没有肝病适应症,但该药也是一些单
位治疗肝病的常用药物。

  新研究不能等同于说明书
  的确,有不少药物在长期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现其具有新的作用,
这些作用可以从大量的相关信息(来自于国内外医学文献、教科书和
科技论文等)得到证实,于是有些医疗单位就根据这些资料,将药物
适应症人为扩大。但是各种研究成果绝不能等同于药品说明书,前者
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参考。超出药物说明书注明的适应症以
外的范围用药,除非有足够的安全和有效证据,并且向患者说明,取
得患者的理解,否则应该尽量避免。
  目前一些药物适应症有扩大的趋势,通过一部分实验和临床研究
发现,这些药物还有更加广泛的用途,但是药物一旦要超出原有的适
应症,扩展出一些新的用途,必须严格按照新药的审批程序,再将药
物的新功效进行一次新药临床试验,待Ⅲ期试验结束后,安全性及有
效性得到认可后,方可将药物新的适应症写入该药说明书。例如丹参
制剂,许多研究表明该药具有抗肝纤维化等作用,但是将这一新的研
究结果写入药品说明书还要有个漫长的过程。

  易成为医疗**隐患
  药品说明书是通过国家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法律效力
的文件,一旦临床用药过程中出现意外,药品说明书是法律参照的主
要依据。相反,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超现药物说明书注明的适应症
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如果发生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且对患者造成
损害,而医师又不能证明用药后发生的不良反应不属于违反医疗常规,
那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下面是几种需要注意的超范围用药。
  胸腺肽以及各种胸腺素制剂它们具有增强机体免疫功能的作用,
但是这些制剂不能用于儿童乙肝患者,因为极有可能影响和干扰儿童
胸腺的正常发育,使其发生萎缩,日后带来严重的免疫障碍。
  核苷类抗病毒药物例如拉米夫定、恩替卡韦和阿德福韦等,适应
症都是治疗乙肝病毒处于**状态的慢性乙肝,不能用于病毒**指
标阴性的乙肝患者,硬性治疗如同对牛弹琴,难以获得应答。
  干扰素用于治疗肝功能处于代偿阶段的患者,如果是晚期肝硬化
或重型肝炎患者使用干扰素治疗,可以引起肝功衰竭,危及生命。
  中药制剂同样面临着恪守适应症的问题,凡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的
正规中药制剂其功能主治(适应症)都含有辨证分型,也就是说给病
人使用中药制剂,必须先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辨证,在辨证的基础上选
择合适的药物,例如苦黄注射液是治疗黄疸性肝炎常用药物,它的功
能主治应严格限制在湿热内蕴证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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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沙发
发表于 2006-6-14 21:04 | 只看该作者
建议发在感染科版   对楼主的有些还是不赞同
3# 板凳
发表于 2006-6-15 08:58 | 只看该作者
药物在该用的时候一定要用,不该用的时候坚决不用.避免资源浪费.
4
发表于 2006-6-20 23:57 | 只看该作者
什么都按药品说明书,要医生干什么?最好让病人自己看说明书自己看病.
5
发表于 2006-6-21 07:56 | 只看该作者
药品说明书是通过国家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旦临床用药过程中出现意外,药品说明书是法律参照的主要依据。相反,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超越药物说明书注明的适应症,如果发生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且对患者造成损害,而医师又不能证明用药后发生的不良反应不属于违反医疗常规,那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老药新用可真要注意了!
6
发表于 2006-6-21 19:29 | 只看该作者
有些是用药技巧问题,所以不能完全按用药说明书使用。
7
发表于 2012-5-24 22:17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医生就该有医生的权威,中国的现状就是这样,同样品名同样的剂型适应症还不一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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