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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展] 如和正确使用新斯的明与吡啶斯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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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9-3-12 23: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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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使用新斯的明与吡啶斯的明
   
    目前在治疗重症肌无力以及相关疾病中,广泛使用的药物主要是新斯的明与吡啶斯的明,由于多数患者需要长期口服药物,而吡啶斯的明的毒副作用比新斯的明小,故临床口服剂型大量使用此药。
    吡啶斯的明的作用机理与新斯的明基本相同,即与胆碱酯酶形成共价键结合,保护乙酰胆碱的正常作用。但临床应用中,部分医生和患者误认为增加药物用量可以更有效的增加乙酰胆碱的作用,而更有效的改善神经传导,增加疗效,这是一种致命的错误。

错误一:目前比较公认的相关病症病理学假说基本归纳为五种,即:
    1、体内乙酰胆碱受体抗体出现异常增多,导致其相应受体活性的下降,神经传导阈值增高,敏感度降低,相应肌群出现运动传导障碍。
    2、受累肌群的相应支配神经接头处,其神经突触后膜上的乙酰胆碱受体数量减少,且由于乙酰胆碱抗体的复合作用,降低了该部位的敏感程度,或由于其他异常复合物的聚集,影响了该受体的兴奋。
    3、胸腺瘤或其他胸腺疾病,影响了胸腺对合成乙酰胆碱的促进作用,同时由于胸腺素与胸腺肽分泌量的下降,降低了骨髓淋巴细胞转化成为T淋巴细胞的能力,导致免疫机能的下降。
    4、X染色体隐性遗传、常染色体遗传等障碍,可导致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进而发展成为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5、某些病原体侵害导致的脊髓前脚损伤、脑桥与延髓部分运动神经核损伤,锥体束变性等,可导致上下运动神经元的损害,累及相应机群出现肌无力症状。
    实际上,抗胆碱酯酶类药物(如吡啶斯的明)对于第1种病理有明确作用,对于第2、3种病理情况有一定辅助作用,而对于第4、5种病理情况基本没有作用。

错误二:抗胆碱酯酶类药物与胆碱酯酶结合后所生成的物质是一种复合物,不易分解代谢,长期大量使用此类药物,其复合物的积聚问题可能会导致药源性疾病的发生,但由于目前缺乏临床统计分析资料,这一问题未能引起临床重视。

错误三:长期大量使用抗胆碱酯酶类药物,将会导致神经终板的乙酰胆碱蓄积,发生神经过度去极化作用,反而引起病情的加重。若病情本身属于全身性重症肌无力,极易引发胆碱能危象。

错误四:由于目前的病理学研究没有延伸到上述五种病理假说前端,对于胆碱酯酶的异常原因尚不明确,而抗胆碱酯酶类药物仅仅是针对本阶段病理过程的对抗性治疗原理,不能纠正原发病因,而只是支持药物,故加大给药剂量是没有病理学支持的盲目做法。

错误五:由于个体差异的区别,每个病人对于药物的敏感程度与药物的利用程度存在明显不同。因此,不表明同等症状程度的病人采用同等给药量,但由于门诊治疗时医生无法进行详细观察,所以应由病人自己来“摸索”最佳给药量。

  正确使用抗胆碱酯酶类药物的方法:
  1、不要采用首期给药加量的方式,由最小剂量30-60mg/次,2-3次/日,维持用量一周以上,根据症状改善与否,再逐渐加量,症状开始改善时,维持给药量。
  2、症状缓解时,维持药量一周,而后递减1/3,维持1-2个月,若症状没有加重,再次递减1/3,在此范围内寻求最低有效给药量。
  3、若加量给药到达240mg/日,仍不能有效改善症状,则应考虑合用免疫抑制剂。
  4、若出现下述症状时,通常表明药物用量已经超过,应及时减少用量。
     自觉颈项发紧;
     恶心;呕吐;
     出汗;
     手指抖动;肌肉颤动;
     局部肌肉感觉麻木;
     心律明显降低;
     大便次数过多。
2# 沙发
发表于 2009-3-15 15:03 | 只看该作者
有人从事过 MG 临床观察么?
看来,这里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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