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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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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10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分。
三、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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