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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卫生法漏洞百出,可操作性差――修改卫生法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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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7-3-24 19: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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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漏洞百出,可操作性差――修改卫生法刻不容缓
打击非法行医从法理上讲是无法可依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以此论断,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医场所、个人,就不应称之为医疗机构,也就不应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管辖范畴。不能使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
(二)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那么,未取得医师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就不适用本法。法理上说,这些人进行的相关诊疗活动比如开设无证诊所(无证行医),就不属于《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畴。当然不能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并处罚金。

1.《刑法》中的“情节严重”无明确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不严重的,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非法行医(无证行医)就不适用此法。
2.《刑罚》中“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十二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据此可以断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的“医生执业资格”与执业医师法中的“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要求行为人能***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工作所应具有的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上应该是一致的,而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取得,均表明国家承认资格取得者拥有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工作所必需的医学知识、技术和能力。所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从事非法行医(无证行医)不适用《刑法》。如果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或医师却没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如果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或医师资格,也注册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就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其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中的医疗机构的构成条件认定是个问题。
(2)、那有乡村医师证算不 算也取得了医生资格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获取报酬;(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来看,乡医也有执业资格。所以有乡村医师证的从事非法行医(无证行医)也不适用《刑法》。
   然而遇到的非法行医从主体来分类,大体有以几类,1.是医学院校毕业后未找到工作的;2.是原单位(与医疗有关)解体自谋职业,想改行没有其他的技术;3.单位是基层的卫生院等,工资太低,不要说把投入的多年的学费挣回来就连养家糊口都成了问题,而又按合法程序无法办到医疗机构许可证,没办法,冒非法行医的危险来养家糊口;4.是退休的专家、教授发挥余热。5.原来是合法的,《执业医师法》颁布后都成了非法的。此主要是原来的赤脚医生(乡医)干了大半辈子个体门诊,而又没有别的养家糊口的技能,也只能非法行医了。非法行医当中这些人占了很大部分。归结到底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特点,那就是不论业务水平高低都接触过医学知识。

   最后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适用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
   总之打击非法行医从法理上讲是无法可依。
   卫生法漏洞百出,操作性差。建议尽快建立、完善、修改相关的卫生法。

[ 本帖最后由 甘草 于 2007-3-25 08: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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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沙发
发表于 2007-3-24 20: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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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板凳
发表于 2007-3-24 21:22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

《刑法》中的“情节严重”无明确界定。
《刑法》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那有乡村医师证算不 算也取得了医生资格呢?现在非法行医的主体大多是以前合法的个体医生,多有乡医证的乡医。

[ 本帖后由 甘草 于 2007-3-24 21:34 编辑 ]
4
发表于 2007-3-24 22:38 | 只看该作者
别争论了,没什么意义的。中国的法制状况应该都清楚的,你以为[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部门的人员都是吃干饭的,法律规定莫说怎么执行,就是没规定的地方[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还会***地方法规,再不行,高院再来司法解释一下,还能套不住你?!就是形势或未来情况的变化不好预期的,在制定法律是都会留余地的,比如新***的物权法房屋70年到期自动延续,但延续的具体细节如是否收费等都不跟你明确,留着余地的,还有养路费的征收本已不合法,但这么多年还照收,你能怎样?高层自有解释,不管是否牵强,但也是征收的理由。所以我们搞好我们份内的事,甭较这个真,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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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7 13:58 | 只看该作者
靠西医可以改中医,中医怎么也变不了西医还不是鄙视中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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