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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求助] 全科医师考试的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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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6-1-27 00: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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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已经取得了临床{MOD},现在想考全科医师,我搜索了关于报名的相关政策,其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其中的“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什么意思?不就是参加全科医学考试后拿到的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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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沙发
发表于 2006-1-27 08:42 | 只看该作者
目前我国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尚未形成,全科医学教育体系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正在建立,因此一些同志对全科医师的认识有些模糊。执业助理医师可否报考全科医师呢?让我们看一下相关的规定。

  从《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临床医学类型医师执业范围包括全科医学专业。单从这个角度一些同志认为:既然全科医学是临床医学的一个专业,那么一个专业可以有多个执业层次,理应包括执业助理医师这一层次,因此认为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报考全科医师,事实上这种看法有一定的偏差。

  卫计委、人事部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目前全科医师没有初级资格考试。

  卫计委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只有取得任职资格方可注册全科医师,而目前全科医师只有中、高级资格考试没有初级资格考试。因此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报考全科医师资格考试。
       由此可见,只有经过全科医学专业技术培训的,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学执业医师方可以。

[ 本帖最后由 1314 于 2006-1-27 08:55 编辑 ]
3# 板凳
发表于 2006-1-27 08:47 | 只看该作者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科医学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5-05-31 15:28:22.077  kjc





川卫办发[2005]159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科医学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2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促进我省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协调发展,现将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科医学培训工作,是建设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培训工作有领导分管,具体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全科医学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建立省市两级培训网络。省级全科医学培训中心设在四川省卫生管理干部学院(见附件1),具体负责全省全科医学教育科研、网络建设、质量管理、教学督导,对市(州)级培训的考核,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考试、发证的统一管理,承担师资、骨干的培训等工作;市(州)建立全科医学培训站,具体实施本区域内的全科医学培训工作。
三、培训经费实行省、市、单位共同承担。省承担师资、骨干人员的培训费、教材费和生活补助,2005年省培训中心重点培训市(州)培训站的师资(培训通知另发);市、州负责组织对社区卫生机构其余人员的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各市(州)负责,省上给予一定支持。
四、参加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资格。依法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四川省卫生厅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取得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社区医生,可于每年的4月份到本人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卫生局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医师(全科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全科医师资格。
在国家普遍实施全科医师资格认定制度之前,可暂已经过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医师履行全科医师职责。
五、各市(州)卫生局应根据当地社区卫生工作发展的实际,积极组织申报全科医学培训站(建站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见附件2,申请表见附件3),尽快开展培训工作。未取得培训站资格的单位,不得开展全科医学培训工作。

附件:1、四川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成员名单;
2、四川省市(州)全科医学培训站建站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3、四川省市(州)全科医学培训站建站申请表。



二O O五年五月 日
4
发表于 2006-1-27 08:51 | 只看该作者
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 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作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财政部,拟从事所爱培训专业的。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计委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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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3 19:40 | 只看该作者
wo  想侃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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