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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行政执法学习笔记[/center]
行政执法,是指拥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执行法律,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基本环节:1、行政主体适格2、行使权限清晰3、执法目的正当4、行政程序合法5、执法证据充分6、适用法律正确
一、行政主体适格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授权,拥有法定行政管理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注意: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或机关,不能是个人)
(二)我国行政主体的种类:
1、固有职权主体:各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
2、设定职权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下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如卫生局
3、授予职权主体:法律、法规设定了行政主体,同时允许其设定的行政主体将一部分或全部行政职权授予其它行政机关或组织,被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即为授予职权主体。
(三)法律文件设定的行政主体
1、总则部分。
2、在分则中设定。
3、在罚则当中设定(处罚主体)。
(四)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行政授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立法者设定了行政主体。
⑵立法者允许它所设定的主体授权。
⑶立法者所设定的行政主体必须实际实施行政授权行为。
⑷行政授权可以依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行政授权书授予。
⑸被授权的机关和组织成为新的机关和组织,以自己的名誉实施行政管理。
2、行政委托具备的条件:
⑴行政委托并不象行政授权要求那样严格。
⑵按照行政法学理论,除应当有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外,都可以实施委托。
⑶非强力部门不得委托强力部门代为实施。
⑷委托的行政主体,必须实际实施委托行为。
⑸被委托者以委托者的名誉实施行政行为。
⑹被委托者实施法律行为后果由委托者承担。
二、行政权限清晰
(一)行政权限、行政越权的概念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文件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逾越的范围和限度。
行政越权也称越权行政或行政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超越了法律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
(二)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三个不越权”:
1、事务上不越权。
2、层级上不越权。
3、空间上不越权。
(三)行政执法违范“越权无效原则”的法律后果。
三、执法目的正当
(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是行使权力的动机、目的或手段不正当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的表现形式
1、执法动机不正当。
2、执法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文件规定的目的。
3、理由不正当。
4、手段不正当。
(三)行政**、行政超越职权的异同
edited by lsg111 on 2005-10-6 at 02: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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