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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错的,市面上仅有的几种前列康其实药效差别不大,康恩贝也算国内的大厂了
请看:
“前列康”商标始末
(阅读:2516)
作者:李建中
1985年,利用特种花粉治疗前列腺炎和前列腺增生的药物——“前列康”(片、胶囊)研制成功。出于保护独创的意识,康恩贝于1988年2月1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前列康”商标注册申请,同年11月30日依法获准注册。
自“前列康”商标注册以来,已经历了十余年的风风雨雨,包括云南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曾两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前列康”商标注册不当撤销申请,均被评审委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驳回,维护了“前列康”商标的合法地位。但长期以来,仍有个别企业移植康恩贝独创的科研成果,而其所在地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同意将康恩贝所有的“前列康”商标作为药品名进行移植,客观上造成了药品名“前列康”与注册商标“前列康”的冲突。
为了彻底解决这一冲突,卫计委在将“前列康”药品质量标准从省级地方标准上升到部颁标准的同时,将药品名定为“普乐安”,真正使“前列康”商标成为区别商品来源和特点及服务的显著标志。因为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一种药品上升为部颁标准后,原地方标准和生产批文同时废止,原生产厂家想要生产该药品,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取得新的生产批文,按部颁标准组织生产,否则一律按劣药论处。至此,“前列康”注册商标与药品名实现了彻底分离,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前列康”商标事件,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现象,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严格管理和严肃执法。对医药企业来说,当务之急则是善于运用现有的法律***,增强对自己独创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依靠商标和专利,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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