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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中医师考试每年什么时间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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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4-9-12 15: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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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中医师考试每年什么时间报考,要具备什么条件??在网上能否报名.卫生厅是否在网上公告报名时间??考试时间等信息??
2# 沙发
发表于 2004-9-12 18:47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
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
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
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
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
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
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
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
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
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
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
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
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
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
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
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
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_______摘自(执业医师法)

报名的时间是4月份 请留心

网上应该不能报名吧,还没听说。报名应该去当地卫生局。

网上可以查找分数的,具体情况可以去“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这个网站看看。
3# 板凳
发表于 2004-9-12 18:48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现公告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一、根据《卫计委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卫医发[2002]37号)的规定,重申今后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均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二、实践技能考试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9月13日、14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9月13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四、报名时间:4月16日至4月30日。
  特此公告。
4
发表于 2004-9-13 10:0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我明年才考,多谢多谢!
5
发表于 2004-9-13 13:56 | 只看该作者
考的都是基础,注意基础知识的掌握,你将会考出好成绩的!祝你成功!
6
发表于 2008-4-11 15:21 | 只看该作者
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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