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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医疗行业氛围与机制寒了无数崇尚医务工作者人的心,相信很多在医院工作的职工都会签订聘用合同,约定5年左右服务年限,未达到年限需要支付xx元违约金。但医院却可以肆意践踏、履行合约内容,职工是明显的弱势群体。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在没有接受参加医院出资的进修与培训前提下,服务期没有满,是否要继续支付赔偿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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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发自Android版诊疗助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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