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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aobi2500 于 2019-11-9 08:30 编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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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1-08 来源: 医政医管局
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根据《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二、在诊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0月30日
今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文件《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为促进诊所健康发展,今年内要调整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公布了。 国家卫健委通知:这些地区,调整诊所设置标准 根据《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要求,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 而据通知,此次试点地区诊所设置标准调整如下: 1 十城市开展试点 此次诊所改革非全国性推广,新标准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 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会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2 诊所申请备案设置调整 据通知要求,今后以上十城市医师申请备案开诊所,必须按照新《标准》对照执行,缺一不可。 1、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三) 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MOD}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尤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3、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4、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5、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3 强化监管:诊所不符合要求,注销许可证 今年来,在诊所备案制全面推行后,诊所发展迎来一波高峰期。据国家卫健委官方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已达到45.9万个,并正以上升趋势迅速增长。 在诊所数量剧增的同时,行业监管也在面临强化升级。此次通知中,卫健委强调,试点区域内,诊所不符合新《标准》,将面临被取缔的风险: 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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