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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2019年下半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医函〔2019〕6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照《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2018年周期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9〕13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19年下半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类别及对象 (一)考核类别。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口腔、公共卫生。 (二)考核对象。 1.本周期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医师; 2.符合本周期考核条件或本周期内执业地点变更到河北省,未参加首次定期考核的医师; 3.首次考核申请延期考核的医师。 二、考核安排 考核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附件。 三、注意事项 (一)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的意见。 (二)考核机构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医师“良好行为记录”进行认定。市级以上与执业活动相关的奖励、表彰和完成**指令性任务,以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 (三)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科医师试点考核或执业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考试,可申请业务水平***,仅考核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四)医师执业注册机关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应在接到本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提供该医师本考核周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立即将本通知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确保符合考核条件的医师应考尽考。各定**要认真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指派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定考工作,确保本周期定考工作顺利圆满完成。各市医师定考办在定期考核组织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医师定考办反馈。 联系人:省医师定考办梁忆、邵艺、刘莎莎 联系电话:0311-85989610 附件:河北省2019年下半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附件: 河北省2019年下半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 10月13日前 1.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0月13日开通在线学习功能。 2.除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外,其他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 (1)9月20日前,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审核参加医师信息,确定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 (2)9月25日前,各市医师定考办向省医师定考办上报参加定期考核医师名单; (3)10月13日前,参加考核的医师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填报《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和简宜程序),由所在机构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核对;医师完成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自评,所在机构审核和评定后,报考核机构复核。 11月10日前 1.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医师:10月14日-10月20日完**医学和业务水平测评。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考核同时进行:简易程序进行人文医学测评(最多15次机会);一般程序进行医学人文+业务水平综合试卷测评(1次机会); 2.其他医师: (1)10月14日-10月20日完**医学测评(最多15次); (2)10月21日-10月27日,符合业务水平测评***条件的医师完成业务水平***申请,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对***申请的审核,确认参加业务水平测评医师的最终名单; (3)10月28日至11月3日,考核机构组织医师完成业务水平测评(1次机会)。 3.11月4日至11月10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逐级上报至市医师定考办。各市医师定考办对辖区内医师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将本周期考核总结合“合格”防伪标贴申领书、申领表以及合格防伪标贴使用情况上报至省医师定考办。省医师定考办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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