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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考政策] 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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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2 1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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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卫中〔2018〕8号
2018年05月30日 来源: 中藏医药管理局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单位,行业、民营医院:
现将《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23日

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中医、藏医和蒙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开始前三个月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告。
第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中医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类别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组成考核组。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章  考核申请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年满23周岁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以上,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十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我省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八至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不少于3000字),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提交反应所从事专长疾病诊疗过程的医案每年12份);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推荐医师承诺书》;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与其专长密切相关的中医专科经典医著古籍等学习心得每年1篇,体现师承指导老师学术特长和经验的跟师笔记每年10篇、临床实践记录每年10篇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对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复审合格后统一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考核资格,取消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资格,今后不得再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医术专长陈述无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的,一票否决。专家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六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对具有较大安全隐患或对人体造成明显损害的,一票否决。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传承脉络的详细路线图;
2.医术的具体内容、方法、特点及有效性;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现场问答
围绕申报者医术专长陈述中的中医理论知识、诊断技能、治疗方法及安全等方面进行问答。
(三)诊法技能操作  
围绕申报者医术专长相关的病例进行口述,并模拟操作心肺复苏、体格检查、望诊、舌诊、脉诊、触诊、尿诊等内容。
(四)现场辨识中药及相关理论知识  
1.考生在中医常用中药及毒性中药品种中随机抽取部分品种进行辨识;
2.考核相关中药的品种来源、性味归经、功能主治、常用剂量等知识点;
3.考核相关中药在煎服方面的特殊要求等知识点;
4.考核相关药物炮制工艺及流程要点;
5.考核相关中药用药禁忌、有毒无毒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等风险点。
第十八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如外治技术中无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传承脉络的详细路线图;
2.医术的具体内容、方法、特点及有效性;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现场问答  
围绕申报者医术专长陈述中的中医理论知识、诊断技能、外治技术方法及安全等方面进行问答。
(三)外治技术操作  
1.围绕申报者医术专长相关的病例进行模拟操作,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2.有创外治技术无菌操作不合格,一票否决。
3.有创治疗所使用器械,应具备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传统工具应符合中医传统或经典理论或文献记载内容。
(四)现场辨识中药及相关理论知识  
1.考生在中医常用中药及毒性中药品种中随机抽取部分品种进行辨识;
2.考核相关中药的品种来源、性味归经、功能主治、常用剂量等知识点;
3.考核相关中药用药禁忌知识等风险点;
4.考核相关药物炮制工艺及流程要点;
5.申请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第十九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操作考核。
考核程序参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一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评分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书》。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止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要求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经注册后取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在我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书》者可以申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我省申请执业的,须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执业地点注册。
第二十七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未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按照青海省医师定期考核有关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七至第十九条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止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知识进行培训,并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将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培训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在我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我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4日。



2# 沙发
发表于 2018-6-12 17:45 |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

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 实施细则
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
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和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辖市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我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参与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具有医学背景人员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徒授业。严格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管理。非传统师承方式(如参加各类中医确有专长培训班等)的学习经历及证书不适用于中医师承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应与指导老师签订《河南省中医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附件1),公证后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留档,师承活动应接受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中医药法》实施前,经多年实践且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中医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登记的基本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印证材料等资料报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者不得申请参加考核。
第七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自考核当年报名截止之日,下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确切,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八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九条 我省居民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条 在我省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计委第52号令)规定已取得《中医医学师承出师证》者,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在我省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计委第52号令)规定取得《中医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一条 推荐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每年推荐参加考核人员不得超过2名,并对推荐***真实性负责:
1、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为河南省;
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10年或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与被推荐者医术实践活动专业一致;
第十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在我省,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师承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十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国家统一格式);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含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包括《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考核推荐承诺书》(附件2)、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书;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公正之日起计算;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医术专长实践所在医疗机构对报名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六)具有我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中医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已经取得《中医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提供师承合同和合同公证书)。
(八)已经取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在我省报名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经核实,虚构学习经历或实践经历,提交虚假资料的;
(三)发生违规**行为按规定需要停考处理的;
(四)学习或实践活动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五)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在我省担任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一)受过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违法执业被行政部门处罚过的;
(二)发生过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三)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提供虚***明的;
(四)有在违规社会培训机构中授课指导经历或与其利益相关的;
(五)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报名材料审核程序:
(一)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在全县辖区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
(二)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在全市辖区内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中医管理部门。
(三)省中医管理局对县、省辖市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各地公示信息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方式可采取官方网站、报纸、粘贴公示公告等方式。公示有异议的,需由公示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报送上级时予以书面说明。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有具体经办人签名,经办人应为办理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省中医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学习实践管理制度,衔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报名,提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管理信息化水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建立审核管理制度,加强报名审核人员培训管理,实行审核结果分级责任制。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审核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二十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和形式分为:
(一)诊断技能操作。
1. 抽取基础理论题进行作答;
2. 抽取有关专业病例进行模拟诊断和操作。
(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相关专业抽取中药饮片进行辨识;
2.对抽取的中药性味归经、功能主治进行作答;
3.对中药配伍禁忌、抽取的有毒药物的临床使用禁忌进行作答。
(三)医术专长陈述。
1. 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2.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 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 有效性。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方剂、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等进行陈述问答。
第二十二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
(一)诊断技能操作
1. 抽取基础理论题进行作答;
2. 抽取有关专业病例进行模拟诊断和操作。
(二)外治方法操作。
使用外用药物的,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相关专业抽取中药饮片进行辨识;
3.对抽取的中药性味归经、功能主治进行作答;
4.对中药配伍禁忌、抽取的有毒药物的临床使用禁忌进行作答。
使用非药物治疗方法的,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1、在专业范围抽取中医非药物技术进行操作演示;
2、对抽取技能操作中并发症的处置进行演示;
3、对技能操作的使用禁忌进行作答。
(三)医术专长陈述
1. 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2.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 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 有效性。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治疗方式、治疗过程和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等进行陈述和实际演示,并进行问答。
第二十三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
增加考核时间不超过主要考核内容时间,考核程序参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抽查专业范围内疾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能力、实际操作、基础知识掌握情况、并发症处置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和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经全体考核专家综合评议后,由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的考核结论。通过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考核专家集体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并填写认定确认表。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管理局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书》。
第二十七条《河南省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考务管理办法》由省中医管理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八条 我省每年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依托全省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一)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专业;
2、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药师;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十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考核机构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涉及使用中药的,应包括一名中药学考核专家。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在河南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可申请在河南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注册。在省外经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拟在河南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的,应经过河南省中医管理局组织或指定的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后,可在我省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拟在我省区域内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同级中医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另行印发);
(二) 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与医师资格考核照片一致);
(三)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国家和我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三十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注册程序、变更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由县级中医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可委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承担。
(一)定期考核内容: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规范,中医基础知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知识,医疗**的防范和处置、传染病防止等,以上可选取全部内容或根据需要选取其中部分内容。
(二)定期考核机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可委托或指定县辖区内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或中医药学术组织承担具体考核工作,考核机构条件应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二章规定。
(三)考核方式:定期考核可采取个人述职、笔试、技能操作、患者评价等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并提前公布。
(四)考核管理、执业记录、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监督管理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执行,考核结果应逐级上报,并尤其申请医师注册的卫生(中医)主管部门及时录入医师注册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医师人数较少的县,可由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集中或指定机构培训。
(一)培训内容:包括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传染病防止、急救知识;
(二)培训周期: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也可根据各地疾病流行或卫生(中医药)管理需求,增加培训次数;
(三)培训方式:培训可采取授课、实践操作、实训培训等方式进行,全年培训课时不少于24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
(四)培训考核:考核成绩实行量化评分,考核内容除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考核对象出勤情况和培训纪律,具体培训考核标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专长)医师培训作为医师执业注册和定期考核的条件和依据,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认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在河南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书人员,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在河南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加强考核诚信建设,建立考核和执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在考核报名、审核、考核和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的,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人员在河南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可在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申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报名。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南省中医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指 导 老 师
师 承 人 员
签 订 日 期
公 证 日 期
甲方(指导老师): 乙方(师承人员):
姓名: 姓名:
性别: 性别: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单位名称及地址: 单位名称及地址或家庭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指导老师与师承人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建立师承学习关系,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师承教学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总计不少于2500学时(需有教学记录)。
二、师承教学的地点(需为合法医疗机构):
三、师承教学的基本目标(包括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
四、师承教学的主要内容:
1.中医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
2.中医学术经验:
3.中医技术专长:
五、师承教学的方式方法:
六、指导老师职责: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谨的科学态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保证临床(实践)带教时间,精心组织教学,悉心传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按照确定的师承教学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带教任务。
七、师承人员职责: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勤奋好学,尊师守纪,保证跟师学习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做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学习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水平。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后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师承关系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由公证机构留存,一份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留存备案。
甲 方(签字或盖章): 乙 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1、签订本师承关系合同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
2、本师承关系合同书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后须到指导老师主要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合同书方可作为申请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依据。
附件2
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推荐医师承诺书
推荐医师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证书编号: 。
本人自愿推荐 ,身份证号 ,
参加 年度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本人对其中医专长学习实践经历熟悉,评估其中医专长疗效确切,符合《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推荐要求,特此推荐。
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已知悉上述推荐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推荐意见是我本人真实意见的表达,若推荐内容不实或推荐材料虚假,自愿接受相关处罚条款。
推荐医师签字(含指印):
年  月  日
1、推荐医师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2、推荐医师医师***书复印件粘贴:
3、推荐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粘贴:
4、推荐医师职称证书复印件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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