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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新修改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再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书》作为申请许可的条件,申请单位提交主诊医师具备上述条件的证明即可。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美容皮肤科医师首先应是一个合格、优秀的皮肤科医师,其执业范围超越了传统皮肤科医师的执业范围,也就是说,美容皮肤科主诊医师所从事医疗美容项目如微整形等,传统皮肤科医师不能从事。
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
美容皮肤科项目
一、无创治疗项目。
内服、外用药物美容治疗,光疗(红光、蓝光、紫外线等)治疗痤疮、色素性疾患及调节肤质,红外线治疗,倒膜及面部护理治疗痤疮、色斑及调节肤质,冷喷治疗敏感性皮肤,药物导入调节肤质,药浴(含熏蒸)治疗敏感性皮肤及调节肤质,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无创治疗。
二、有创治疗项目
1.微创治疗项目。
(1)物理治疗:冷冻,电外科治疗(高频电治疗,电解,电灼治疗等),微波治疗,粉刺挤压,微针(Microneedle)治疗,其他针对皮肤病损或缺陷的物理治疗。
(2)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
(3)化学剥脱。
(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 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 ②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 ③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 ④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
2.手术项目。
皮肤肿物切除(美容目的)、拔甲术、刮除术、腋臭手术、足病修治术、酒渣鼻切割术、自体表皮移植术、毛发移植术、酒窝成形术、多汗症治疗、皮肤磨削、白癜风治疗术、吸疱移植、相关细胞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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