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名称 | 县(区)管权限内的中医诊所备案 |
适用范围 | 个人,企业,事业,行政,其他团体 |
事项审查类型 | 其他权力类 |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2)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3)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5)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2)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件; (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5)医疗**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6)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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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区卫计局医政医管科 |
决定机构 | 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申请条件 |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得备案中医诊所的条件外,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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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1、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医疗机构:正在服刑的个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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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 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2、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件;
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5、医疗**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6、消防应急预案。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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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受理→科室资料审核→资料合格现场发证→公示→现场核查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资料之日起资料合格当场发证;资料不齐当场书面告知。 法定时限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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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咨询途径 | 咨询电话:89588914、5261965、85355085 投诉电话:85227101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雁塔区卫计局医政科,翠华北路345号,上午8:30-12:00,下午(夏季)14:00(15: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附录 |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咨询电话: 5261965、8535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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