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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预防] 输入性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和疫苗衍生病毒病例疫情 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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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0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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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性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和疫苗衍生病毒病例疫情
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1 概述
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是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急性传染病,致残率很高。脊灰病毒主要通过粪--口途径传播,人是自然界唯一宿主。脊灰的潜伏期为5~35天,平均5~15天。临床类型有:隐性感染,占90~95%,也称无症状型,可经病毒分离或血清学检查证明;顿挫型,占4~8%,具有前驱症状,神经系统检查正常,脑脊液阴性,确诊需病毒及血清学检查;无瘫痪型,占4~17%以瘫痪前期症状为主要表现;瘫痪型,占全部感染者1~2%,有瘫痪期表现。
为及早发现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和疫苗变异株病毒病例,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阻断病毒的传播和循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止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脊髓灰质炎疫情监测工作规则》、《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技术方案。
2 病例定义
参照国家标准《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
2.1 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
凡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的AFP病例均为脊灰野病毒病例。由我省境外传入的脊灰野病毒引起的脊灰病例为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
2.2 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
AFP病例大便标本分离到VDPV。该病毒与原始疫苗株病毒相比,VP1区全基因序列变异介于1%~15%。
2.3 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cVDPV)病例
cVDPV病例是指发生2例或以上相关的VDPV病例。
2.4 监测病例定义
在发生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和VDPV病例疫情后,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疫情报告人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主动搜索和疫情监测工作,期间发现的病例称之为监测病例。
如临床不符合脊灰诊断的AFP病例或健康接触者,分离到VDPV或野病毒,同样启动本应急技术方案,按对应疫情级别处理。
3 部门职责与组织保障
按照传染病防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县[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及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脊髓灰质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技术支持、后勤保障、监督检查等工作,提高脊髓灰质炎预防控制工作的成效。
3.1部门职责
3.1.1县[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应组织相关部门提供脊髓灰质炎应急处置所必要的经费、物资等保障,敦促卫生局及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1.2卫生局应组织、协调疫情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正面引导宣传,加强与其它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3.1.3医疗机构负责脊髓灰质炎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带毒者的医疗救护、现场救治等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标本的采集;及时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3.1.4卫生监督所应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救治、防控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对辖区内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1.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脊髓灰质炎疫情监测的信息收集;及时开展脊髓灰质炎疫情的核实、调查、报告和处理等工作,具体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脊髓灰质炎的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3.1.5.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研究分析疫情,预测疫情发展趋势。组织并参加疫情的调查、控制和处理;负责对市、县级疾控中心的技术指导和样本的病毒检测等工作;及时向国家、省、市级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检测结果、汇报和反馈处置工作进程;负责协调地区间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合作。
3.1.5.2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有关医疗机构脊髓灰质炎病例疫情报告及个案调查表,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资料进行审核,直接参加全市所有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和疫苗衍生病毒病例和**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县级疾控中心的技术指导和督导工作。
3.1.5.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脊髓灰质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追踪、医学观察;指导收治医院对脊髓灰质炎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开展对有关医院脊髓灰质炎病例的主动搜索;负责辖区内常规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和疫苗应急免疫等工作。落实疫点、疫区的消毒等工作;进行脊髓灰质炎病例接触者和有关健康人群的采集等。
3.1.5.4乡镇卫生院及相应防保机构负责脊髓灰质炎病例的隔离治疗;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脊髓灰质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脊髓灰质炎病例进行标本采集或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脊髓灰质炎病例进行标本采集;负责疫情的个案报告。
3.2 组织保障
3.2.1 制定应急技术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
根据全省脊髓灰质炎防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历史上的疫情发生情况和规律,科学分析今年的疫情发生趋势,制订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
3.2.2 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辖区内卫生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防疫人员、检验人员和临床医护人员等进行专项培训,强化脊髓灰质炎病例的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的意识,进行流行病学、临床学、病原学、实验室诊断技术的培训,推广有效控制疫情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脊髓灰质炎防制工作的应急演练,锻炼出一支疫情意识强、行动迅速、处置高效的善战队伍。
3.2.3 配备各类所需物资
各地均应根据疫情预测和防制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脊髓灰质炎疫苗储备,购置足量的消杀药品、个人防护用品等,配备必要的抢救治疗药械,包括饮水消毒药物、污物排泄物消毒药物、快速灭蝇灭蛆药物、必要的抢救治疗药品、器械和病床等。
4应急准备
4.1组织准备
根据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事件的级别,县卫生局向本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提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机构的建议。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现场调查工作组到达现场,地区和省级相关单位和部门也要派人协助调查与处理。现场调查组一般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和临床医学、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专业人员,现场调查组应设立负责人,组织协调整个调查组在现场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应明确各自的职责。
4. 2 物品与器械准备
现场调查组奔赴现场前应准备必需的资料和物品,一般应包括:
(1)调查和资料分析用品:脊髓灰质炎个案调查表以及其它相关表格、记录本;
(2)标本采集和现场检测用品:标本采集记录表、标本采集用拭子(注意用于PCR检测标本采集的拭子,应使用灭菌人造纤维拭子和塑料棒)、吸管、带盖可密闭的塑料管、自封式塑料袋、标签纸、油墨耐水的记录笔、装有运送培养基的密闭试管、空培养皿和装好选择性(包括强性和弱性)培养基的培养皿、增菌培养基和装有增菌液的培养瓶;
(3)现场消杀用药品与器械:
常用消毒剂:包括漂**、漂精片、次氯酸钠、过氧乙酸、碘伏、戊二醛、环氧乙烷等;
配备的器械:包括喷雾器、刻度量杯、装药品的消毒箱等。
(4)现场防护用品: 现场工作(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和消毒杀虫)防护用品:包括一次性手套、长筒橡皮手套、长筒靴、工作服等;
(5)应急免疫疫苗:包括脊髓灰质炎糖丸和液体疫苗等;对1岁以下儿童宜采用液体疫苗进行免疫。
5、疫情监测和报告
5.1 疫情监测
我县在发生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和VDPV病例疫情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AFP疫情的常规监测和主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二代病例。
5.1.1 常规监测:各地按《脊髓灰质炎疫情监测工作规则》、《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要求,加强AFP常规监测工作。
5.1.2 主动监测:疫情发生后,应对医疗机构和在人群中开展AFP主动监测工作,主动搜索可能的监测病例。
5.2 疫情报告
5.2.1 各地按《脊髓灰质炎疫情监测工作规则》、《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要求,开展AFP病例的报告工作。
5.2.2 县疾控中心在接到上级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和VDPV病例检测结果后,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病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信息,同时立即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例的追踪调查、核实诊断和处理工作。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 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初次报告要快,应在调查后2小时完成。
(2)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进程报告要新,如事态发展迅速,需按日进行。
(3) 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结案报告要全,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6 应急处置
6.1 发生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VDPV病例和cVDPV事件的综合原则
6.1.1 县卫生局应立即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理小组。县[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应成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疫情应急处理临时机构,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理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如果病例发生在与其它县相邻,应上报市卫生局,并通报相邻县开展调查。
6.1.2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核实病例,分析疫情发生的可能原因,组织力量尽快切断传播途径。
6.1.3 对发病地区及相邻地区5岁以下儿童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如有必要可扩大评估范围。
6.1.4 对各医疗机构开展AFP病例的主动搜索,查阅过去3年相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并与医务人员交谈,调查有无漏报病例,并记录主动搜索结果。
专家诊断小组应对病例发生的近2年AFP病例,特别是残留麻痹病例进行复核。
6.1.5开展入户病例搜索工作。
6.1.6 县卫生局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脊灰疫苗强化免疫的范围。免疫儿童年龄范围为0~4岁,根据情况可适当扩大年龄组。做好强化免疫活动的督导工作,工作结束后进行接种率的快速评估,对于未达到95%的地区应进行查漏补种工作。
6.1.7 对病例的**,特别是有发热者应重点观察。对每一例病例,应采集其周围接触者健康儿童标本至少20份粪便标本;
6.1.8 一旦发现脊灰野病毒或VDPV,上级脊灰实验室应就地封存病例标本及分离物,后续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生物安全规范要求进行。
6.1.9 通过媒体,在疫情发生地开展脊灰预防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认知水平和参与意识。
6.2 病人隔离治疗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医院预检、分诊工作;在发现疑似患者时,应立即进行诊治,并及时对其**进行检查、登记,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要加强医院内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防止脊灰病毒在医院内的交叉感染。
医务人员要加强培训,掌握脊灰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时发现病人;同时要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脊髓灰质炎病例应当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就地隔离治疗,收治医院要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例的转归情况。要尽早采取规范治疗,避免或减少并发症。
6.3 **的调查与处理
**是指家庭成员、病人看护人员以及任何可能暴露于病人粪便污染的人员。对**必须进行医学观察随访,时间至少为40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一旦其出现发热、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等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要主动申报,并及时就诊。所在地乡村医生、校医、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等负责医学观察工作。
6.4 样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应与流行病学调查密切结合,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在对病例**采集双份大便标本用于病毒分离。期间发现的监测病例应在麻痹出现后14天内采集双分粪便标本。两份标本采集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每份标本重量≥5克(约为成人的大拇指末节大小)并及时送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
采集标本时应详细填写标本送检单。病人或疑似病人标本送检单应包括标本编号、姓名、地址、发病时间、临床诊断、标本种类、采样地点(住院时填写医院和病房名称)、采样时间等内容。
6.5 疫点、疫区的划定及处理  
疫点、疫区的划定及处理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
6.5.1 疫点、疫区的划定
(1)疫点:指发生病人、疑似病人的地方。要根据流行病学资料来划定疫点。一般指同门户出入的地方或与病人、疑似病人生活上密切有关的若干户为范围。
(2)疫区:为了防止疫点外污染造成续发感染和向外传播,要根据疫点的地理位置、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特点来划定疫区。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乡或毗邻乡,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为疫区。
6.5.2 疫点消毒处理和个人防护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和指导社区、学校等定期开窗通风。对物体表面可用适当浓度含氯制剂擦拭。
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治疗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做好免疫预防工作。同时注意避免医院内的交叉感染与传播。
6.6 免疫预防
脊髓灰质炎暴发或流行时,应根据疫情的动态,在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儿童和高危人群脊髓灰质炎疫苗的应急接种。
预防接种工作严格按照预防接种技术管理规程及国家对脊灰疫苗使用的有关规定实施,要特别注意掌握预防接种禁忌症。
目前根据规定,脊灰相关疫苗使用原则如下:
脊灰疫苗口服5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5剂次为加强免疫,起始接种时间为出生后2月龄,每剂次针间隔不少于28天。其中一周岁以下儿童服用液体脊灰活疫苗(具体操作见疫苗使用说明书);1周岁以上儿童服用糖丸疫苗。
6.7 加强区域联防
疫情调查处理时要加强不同部门或机构间的协作,如疫情发生在两县或多县交界地区,由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处理该区域疫情;如属不同市,由省卫生厅负责协调处理该区域的疫情。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将有关疫情信息向相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县卫生局要适时向社会通报疫情。
6.8 加强部门合作和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
6.8.1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地可通过各种媒体宣传防止脊髓灰质炎的科普知识,增强广大群众预防脊灰的意识。教育群众搞好个人卫生和家庭卫生,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勤扫地、勤洗手、淡盐水漱口,提高机体抵御疾病的能力。
6.8.2 发生疫情后,卫生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疫情,做好与媒体的沟通,避免处置过度造成社会恐慌。
6.8.3  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建筑工地和医疗机构的脊髓灰质炎防止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促进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5 疫情控制效果评价
疫情控制期间,在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的基础上,动态分析脊髓灰质炎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止措施的实施效果。
疫点和疫区在实施控制疫情流行应急处理预案后,如在连续3个月内如无新发病例,可视为疫情流行已得到初步控制,可转为常规防制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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