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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基层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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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7-7-15 2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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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广西开始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未配备注册医师、护士和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没有相应急救药品器材的,不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

2014年6月,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2016年5月,湖南发布了《湖南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通知,其中明确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且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本月初,山东发布了《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

(一)抗菌药物目录大变更,限制级别逐级提高;

(二)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品种不得超过二级医院;

(三)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输液要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

(四)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2# 沙发
发表于 2017-7-26 15: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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