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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考政策] 基层要实行全科医生双注册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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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0 22: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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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下发了《关于做实做好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有一句话“实行全科医生双注册制度”引起了大家注意。

作者:徐毓才(陕西省山阳县卫计局)


庭医生签约服务是推进分级诊疗的两个主要抓手之一。昨天,国家卫计委下发了《关于做实做好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7〕164号),其中有一句话“实行全科医生双注册制度”引起了大家注意。

但是,到底“全科医生双注册制度”是个啥,笔者“百度”以后,没有找到具体明确的表述,所以不敢有过多猜测。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看,执业注册涉及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三项,新修订的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经将执业地点从“医疗机构”变为“省或县域”,因此,当下人们最关注的就是“执业范围”了,估计这里所讲的“双注册”大意也是要在“执业范围”上做“功课”。

为什么大家对此如此关注?据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管理者反应,一些经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医生,并不能顺利获得全科医学专业注册,甚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允许民营医院设置全科医学科。

实际上,2001年6月,原卫计委、国家中医药局曾经下发过一个《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下称《通知》)。其中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那么,“除外的两款情况”是什么呢?一是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二是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除以上“两项”特殊情况外,《通知》还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明确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同时,对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通知》还明确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即使没有全科医学培训经历,也不是就只能注册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某一个专科。

而一旦经过全科医学转岗培训合格能够注册“全科医学”后,就可以直接处理包括内科、外科、儿科等专科的常见病症。

由此可见,基层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范围的界定其实不是政策问题,更像是政策执行问题。如果这个落实到位了,“全科医生双注册制度”也就直接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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