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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锐湿疣诊断》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2-13
卫生行业标准《尖锐湿疣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WS235—2003)于2003年颁布。标准在全国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规范了尖锐湿疣的诊断、疫情报告、临床处理以及预防等,对我国性病防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对该病的认识逐渐发生变化,特别是分子生物学研究不断深入,新的实验室检测技术越来越广泛应用于该病的诊断,诊断依据发生变化。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尖锐湿疣诊断》代替原来的《尖锐湿疣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本标准的制定将为尖锐湿疣的临床医疗服务工作提供指导,为其流行病学监测和疫情报告提供诊断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尖锐湿疣的诊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止法》,参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编写的《性传播疾病临床诊疗指南》(2007)、《性传播疾病实验室诊断指南》(2008)、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传播疾病治疗指南》(2010),结合我国性病临床实践经验制定。因尖锐湿疣属于非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标准体系框架中关于标准性质确定原则,将原为强制性(WS)卫生行业标准改为推荐性(WS/T)卫生行业标准。
在尖锐湿疣诊断依据中,规定了尖锐湿疣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的内容。在诊断分类中,将尖锐湿疣分为临床诊断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主要依据临床表现,不一定要求有流行病学史,同时醋酸白试验因有一定的假阳性和假阴性,也不作为临床诊断的必备项。**则要求符合临床诊断病例的要求和实验室检查中的任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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