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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基层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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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21: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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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size=16.0000pt]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size=16.0000pt]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size=16.0000pt]3、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总结;
[size=16.0000pt]4、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清单;
[size=16.0000pt]5、执业人员复印件执业证书、***书、专业技术任职***书(职称证书);
[size=16.0000pt]6、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size=16.0000pt]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size=16.0000pt]8、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size=16.0000pt]9、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特殊技术项目总结合技术项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加公章);
[size=16.0000pt]10、位置图及建筑设计平面图 。
备注: 1 以上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提交材料一式一份;
       2、填写表格时需用蓝黑色钢笔或炭素笔,字迹应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复印件纸张类型定为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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