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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的用药原则
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母体用药对胎儿的生长发育产生不良的影响,查了一些资料论述大同小异,无非以下几点
1. 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尤其是在妊娠头3月,权衡利弊能不用药的尽量不用,或往后推迟。
2. 视病情若确需药物治疗,我们要警示患者 不能自作主张滥服药物,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作为基层医生为了对病人负责,如我们没把握可以让其上正规的大医院就诊,我们可以按照上级医师的医嘱执行。当然,如发现他们的处方有问题我们有义务纠正其错误不予执行。
3. 参照孕妇用药的危害等级分类,在不影响疗效的情况下,选择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见后附美国FDA药物对胎儿的危险性的危害分级)
4. 在新药和老药之间的选择,我们应选经多年临床验证确对胎儿无害的经典老药,因为新药大多未经临床充分验证其无害性。禁止在孕期使用试验性药物。
5. 在治疗危及孕妇的健康或生命疾病的前提下,有时不得不用到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充分权衡利弊,在取得病人及其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随时根据病情变化调整用量,及时停药,必要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6. 使用前阅读药品说明书,仔细阅读(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项,对孕妇禁用的药坚决不用,对慎用的要考虑再三,对写明“尚不明确”的最好不用。
7. 妊娠期不推荐使用中药。(并不是说不能使用中药,作为西医来讲不懂中医药的不要用)其原因是目前中药对胚胎和胎儿生长发育的影响尚无严格的实验研究资料,在当今医患**中大多是医生不利的情况下,我们要保护自己。
美国FDA对孕妇用药安全分级标准及举例:
A级.
标准:在有对照组的研究中,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未见到对胎儿危害的迹象(并且也没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害性证据),可能对胎儿的影响甚微。
举例:维生素类如维生素B、C等,维生素A除外(每日2万单位可致畸)氯化钾、左甲状腺素钠等。此级别类的药物很少,也是最安全的。
B级. 标准: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并未进行孕妇的对照研究)未见到对胎儿 的影响。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表现有不良反应,这些不良反应并未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得到证实。
举例:该等级的药物也不多。日常用的抗生素均属此类。如所有的青霉素族及绝大多数的头孢类都是本类药。 另外,白霉素、洁霉素、,麦迪牧素、,交沙牧素、氯林可霉素、螺旋霉素、红霉素、呋喃妥因、多黏菌素类也是B 类药。还有甲硝唑、乙胺丁醇、洋地黄、***、及西地兰、强的松等也属本类。最特殊的要属解热镇痛药如吲哚美辛、双氯芬酸钠、布洛芬等在孕32周以前是B类,但若在孕32周后使用可致胎儿发生动脉导管狭窄或闭锁,从而引起胎儿死亡。所以在32周后它们归于属于D 类药。
C级. 标准:在动物的研究证明它有对胎儿的不良反应(致死或杀死胚胎),但并未在对照组的妇女进行研究,或没有在妇女和动物并行地进行研究。此类药物或问世时间不够长或较少在孕妇中使用,在早期妊娠对胎儿是否会损害尚无确切的结论。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了对孕妇的好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才能应用。
举例:氟喹诺酮类如氧氟沙星等;对氨基水杨酸钠;氨基糖甙类如庆大等;抗病毒类如阿昔洛韦、齐多夫定定;部分抗癫痫药和镇静剂如乙琥胺、非氨脂、**、**等属于C类;在自主神经系统药物中,拟胆碱药、抗胆碱药均属C类;拟肾上腺素药中部分属C类,如肾上腺素、**、多巴胺等;降压药中;甲基多巴、哌唑嗪及所有常用的血管扩张药,如酚[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明、[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唑啉、戊四硝脂均属此类;利尿剂中呋噻米、甘露醇均为C类药。在肾上腺皮质激素药物中,倍他米松及**均属本类。另外还有特非拉定、西沙必利、硝苯地平等。
说明:对C类药的使用要谨慎,尽量用更安全的药替代,若必须用,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选用该药的理由。
D级.
标准:实践和临床上有对胎儿危害性的明确证据,尽管有危害性,但孕妇用药后有绝对的好处(例如孕妇受到死亡的威胁或患有严重的疾病必须用它,其他安全药应用又无效)
举例:四环素、土霉素致四环素牙,氯霉素致灰婴综合征,异烟肼透过胎盘引起胎儿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利福平致畸孕早期禁用,磺胺引起核黄疸孕晚期禁用。抗肿瘤西药都是D类药在妊娠期禁用。在***中**、氯氮卓、甲丙氨脂及去甲羟基安定都是D类药,如孕妇早期妊娠反应及失眠等症不能给予该类药物。解热镇痛药中阿斯匹林、双水杨酸、水杨酸钠在小剂量使用时为C 类药、但长期大剂量服用时则为D类药。另外,卡马西平,妥布牧素、***、放射碘等亦属此类。
X级.
标准:在动物和人的研究它可以使胎儿异常,或根据经验认为它在人及动物是有危害性的。在孕妇应用这类药物显然是无益的。本类药物禁用于妊娠 或将妊娠的人。
举例:反应停(可致脑瘫、短肢畸形外耳缺损等)、大剂维生素A、氟安定、氟硝基安定等。
我们基层医生抗生素应用比较多,下面就它的应用原则单独做一下说明:1. 选用药物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亦无致畸作用于的抗生素。包括β-内酰胺类(青霉素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头孢类)、大环内酯类(除酯化物外)、磷霉素等。林可类慎用。
2. 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的抗感染药物应避免使用,如四环素类、红霉素酯化物、氨基糖苷类、利福平、异烟肼、氟喹诺酮类、万古牧素、呋喃类、TMP、美西林、甲硝唑、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妊娠早期避免应用的有氯霉素、磺胺药等。
3. 某些品种在权衡利弊后可谨慎使用,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亚胺培南类、氟康唑、氟胞嘧啶、异烟肼等,必要时可做血药浓度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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